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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0 31 32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2 * 35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 优化稽查程序 *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 提高违法成本 *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新《稽查条例》第三十条 * 明确限期改正可以调整信用等级 (原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略) 第三十一条(略) (新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被稽查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 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可以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 22 * 删减的主要内容 * 报送相关资料的义务 原《条例》第八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 * 删除《条例》已取消的内容 (原实施办法) 第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33 * 2 一、负担轻了; 二、选择多了; 三、麻烦少了; 四、违法成本高了; 五、守法动力更足了。 对企业来讲 * 第三部分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的建议 * (一)加强日常管理 (二)了解稽查中企业的权利义务 (三)提高海关稽查中的配合效率 * 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 例:特许权使用费 补税?处罚?! * 建立实质性复核体系 1.什么是稽查法律文书? 2.通过文书能了解到什么? (二)常见稽查文书 海关稽查法律文书 * 10 * * * * 1 * 3 * 3 28 * 35 11 12 14 16 18 20 21 22 1 《海关稽查条例》及其配套制度 修订情况介绍 海关稽查处 2017年5月 * 2 第一部分 条例修订背景和相关概念第二部分 条例及配套制度主要内容第三部分 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的建议 一、修订概况及相关基本知识 (一)修订理念 * 1 简政放权、有限政府 4 规范职权、保障权利 2 与改革相衔接 3 与上位法和国际规则相衔接 4 (二)海关稽查相关概念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稽查条例》第二条 新《稽查条例》第二条 1. 海关稽查是什么? * 2.海关稽查可以查谁? 《海关稽查条例》第三条规定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原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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