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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解读2017年0605.ppt
02 新规学习 项目 交易所规定 备注 适用对象 1、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2、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4、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5、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新增了特定股份减持 (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IPO前限售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定向增发)) 02 新规学习 项目 交易所规定 备注 集中竞价交易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在规定1中的对象增加了”特定股东” 规定2为新增规则.(主要指定向增发) 注: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 股合并计算 大宗交易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3、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新增 注: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 股合并计算 02 新规学习 项目 交易所规定 备注 协议转让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集中竞价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按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集中竞价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新增对股东减持IPO、定增前股份的减持限制 02 新规学习 项目 交易所规定 备注 多账户 1、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2、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新增 董监高离职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02 新规学习 项目 交易所规定 备注 信息披露 1、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和公告减持计划。 2、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5、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6、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新增事中、事后的披露要求 02 新规学习 03 操作指南 03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获取 公司从会员专区获取沪深交易所数据 整理 对数据进行初步检查,并纳入双融黑名单,作为担保品禁止划入 操作 将数据下发营业部,由营业部进行全部冻结 风险揭示 营业部联系客户,并将《合规进行股份减持交易承诺书》请客户签署,签署后营业部根据交易所提供数据进行客户股份可用数冻结 03 大宗交易减持 客户申请 客户临柜申请 营业部受理 营业部审核客户信息及风险揭示,指导客户签署《减持交易手册》及《大宗交易申请表》并发起OA流程 总部处理 总部相关部门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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