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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龙岩科技局
PAGE 1 PAGE 11 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03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申请的公开、公平,立项审批的科学、公正,以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办[2001]3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3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专项资金,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引导性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组织评估、评审、监理创新资金项目,负责编制创新资金年度财务预、决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并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龙岩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每年将创新资金拨入专用帐户,将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重点支持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或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或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第五条 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龙岩市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五)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申请的项目,申请时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龙岩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被列入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 申请创新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或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产业化项目。 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能推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项目。 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市重点产业和山区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推动农业和社会发展的创新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七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以及资金不落实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市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项目配套资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部分回收、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十条 配套资助 (一)对申报市创新资金的项目中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或省创新资金条件的,原则上将予以推荐上报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或省创新资金项目。 (二)列入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市创新资金原则上将按30-50%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对国家或省创新资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则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三)配套经费按国家或福建省对配套资助资金的到位要求拨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市创新资金配套经费,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四)企业向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的所有材料,应抄送市科技局一份。市创新资金配套资助的项目可与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项目一并验收。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一)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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