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生猪价格指数综合保险条款国家.PDFVIP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生猪价格指数综合保险条款国家.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生猪价格指数综合保险条款国家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生猪价格指数综合保险条 款 (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猪粮比数据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 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生猪专业合作社以及 规模生猪养殖户等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一)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时间1 年以上; (二)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三)饲养生猪的品种在当地饲养2 年以上(含); (四)非从事订单和期货交易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猪粮比数据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数据 为准(网址:/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约 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约定猪粮比 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约定周期内猪粮比之和/约定周期内猪粮 比个数 约定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 时间,具体分为月度、季度、四个月、六个月和年度,由投保人自行选 择,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值,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第六条 任何原因导致的生猪死亡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各个约定周期保险金额之和,具 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 ∑约定周期保险金额 约定周期保险金额=约定猪粮比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元/公斤) ×单猪平均重量(公斤/头)×约定周期保险数量(头) 约定周期保险数量=保险期间内生猪出栏数量(头)/约定周期数 其中: 1.约定猪粮比值可在 5.8:1、5.85:1、5.9:1、5.95:1 和 6:1 中自 行选择。 2.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可为全国玉米批发价格的平均价或平均价的 一定比例。 3.单猪平均重量最高不得超过150 公斤。 4.保险期间内生猪出栏数量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计划出栏生 猪的总头数。 上述的约定猪粮比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和保险期 间内生猪出栏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 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 险期间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 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定期公布猪粮比数据,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 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 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档评论(0)

suijiazhuang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