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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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资料】

沂水县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资料】 沂水县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组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平安沂水,繁荣城乡经济,根据县政府关于对全县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规范整顿、组建新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配置城市出租交通运力为目标,按照“市场调节、扎实稳妥、规范运营”的原则,组建成立出租汽车客运公司,规范城市出租客运交通秩序,改善城市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标准要求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性质为独资客运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期限为5年,期满后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经营者通过市场化运作和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沂水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 (一)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一般不少于拟投 1 放车辆投影面积的两倍); 2、拥有不少于从事营运车辆总价值10%的流动资金;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沂水县户口(外籍人员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取得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且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 2、年龄:男在20—60岁,女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 3、经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4、现有出租车转岗人员和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的三轮摩托车车主优先吸纳录用。 (三)出租汽车客运公司要统一购置县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排量1.3升以上的三厢5万元以上的轿车,统一喷涂标志,配备有关装置、设备。 三、方法步骤 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组建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规范阶段(2006年10月1日前):根据目前全县出租汽车市场发展情况,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市场化运作,规范原县运输公司下属的万通出租车公司,并招标成立2个新的出租车公司;第一阶段计划投放出租车180辆。 (一)规范原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原县运输公司万通出租客运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增设现代化的管理设备,与新组建公司同步进行规范化管理。原挂靠经营的114辆出租面包等车辆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划分到各出租汽车公司限期更新,不进行更新的限期退出客运出租市场。其他方面的规范管理工作与新组建 公司同等对待。 (二)组建新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在县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公证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依法成立2个新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凡参加竞标的经营者需一次性向县交通局缴纳经营信誉保证金80万元,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退还,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出租汽车客运公司正式成立并正常运转半年后退还本息。同时,中标者须按实有车辆台数和经营年限,一次性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每车具体缴纳的经营权使用费上限和下限由县评标委员会确定;须按交通部门要求,将划分的原万通公司的出租面包车辆纳入公司管理更新;须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经营权。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2006年10月1日,2007年4月30日),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县城内出租车需求情况,逐步增加出租车投放数量,计划出租车投放总量达到300辆。 四、营运管理 (一)出租汽车客运公司要与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业户签定合法规范的管理服务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管理、经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严禁个人出资购车挂靠出租汽车客运公司,严禁个人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经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要按照县交通主管部门要求,购买无线联络和管理设备,采取流动运行和电话叫车等形式运营,随时等待乘客叫租,以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开拓市场。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出租车停靠点停车待租,对乱停乱靠、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政府及执法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正常的运营秩序。 (三)交通主管部门可在车站、宾馆、商场、风景旅游区等客流较集中的场所设立出租车停靠点。在未实行定点停车前,可在除标有禁停标志和距学校50米以外的地段开展停车服务,但不能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四)为顺利启动出租客运市场,出租汽车客运公司成立后启动市场期间(暂定为三年),交通、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启动市场期间的运价暂定为起步价2公里以内2元,每增加1公里1元,待市场启动运转正常后,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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