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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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摘要】:政府对信息的垄断使得公共部门外部的公众难以获取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公众无法监督社保基金的有效运作,造成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使政府公开社保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政府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利于公众的监督,降低社保基金运营的风险。   【关键词】:社保基金;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510170-02      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被称为人民的保命钱。但由于行政干预、营运主体的非专业性导致基金运营中的低效率和高风险,养命钱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中国有上百亿社会保障基金被违规动用,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中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①。而2006年的上海社保大案更让人痛定思痛。为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障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以及监督体系,但仍然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社保基金挪用情况。   严格说,这不是因为没有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也不是因为法规和制度本身有多大的缺陷,而是政府拥有信息和处理信息的高超能力,使公众无法有效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应建立信息批露②监管制度。在中国,社保基金分两块,一块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③;一块是地方政府管理的基层社保基金。文章所提出的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在管理基层社保基金过程中,有义务主动地、及时地、准确地把社保基金营运状况方面的信息披露给公众,使公众了解信息,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一、从公平的角度分析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公平,在英文中用fairness或fairdealing,是法律所崇尚的价值之一。自商品经济出现伊始,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思想领域即表现为公平。随着商业的发展,经济生活不断为公平理念注入新的内容并使之渗透于法律的各个领域,从形式上的公平走向实质的公平,从起点公平、机会均等走向结果的公平。经过几个世纪的充实,公平理念已经成为一个蕴含着广博内容的词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而成为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和准则。   公平是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目标,然而在信息已成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的今天,信息公平是实现有效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从根本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属于公共信息资源,除了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形象等特殊信息之外,其余都应向公众公开。从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说,政府信息披露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须行为。公民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是信息公平的极其重要方面。换句话说,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是信息不公平的社会。   可以说,社会信息公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因为社会信息的80%由政府所有,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必然造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政府有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而且还拥有处理信息的高超能力,政府在信息拥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公众在信息拥有和处理方面处于劣势。   基于以上分析,正是由于信息传递机制的缺陷,造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导致政府偷懒,内部人控制,机会主义倾向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我国社保基金长期处于社保部门的封闭运作之中,对于基金的来源、运作、增值等状况,作为所有人的老百姓无从知晓。这是一个不合理的状态。基金所有人理应有权获悉自己财产营运的状态,管理者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二、建立与完善中国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监管规章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难发现,其存在着若干不足、缺陷和空白之处。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建设中应在以下若干方面进行丰富和完善:      (一) 基金监管规章中必须明确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这是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   首先,明确规定基金信息披露内容的范围。只要涉及到公众利益,与公众社保基金相关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主动公开,尤其涉及到利用社保基金进行投资时,更应该向公众公开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等,并要求他们出具相关财务报表和基金投资运营情况报告,通过会计报表中各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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