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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法律正当性剖析

“钓鱼执法”法律正当性探究   摘要:“钓鱼执法”案的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种非理性执法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公信力,还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钓鱼执法”被滥用的原因及其存在的价值,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本文在综述“钓鱼执法”的基础之上,探究与英美法系中警察圈套的差异,通过对“钓鱼执法”的正当性缺陷的分析,从刑罚预防目的、程序合法性和执法手段正当性等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剖析。   关键词:钓鱼执法 警察圈套 法律正当性 正当化路径      随着行政执法活动日益增多,以及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执法经济的追求,“钓鱼执法”作为一种诱惑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或尚未显露违法或犯罪意图的当事人进行违法或犯罪活动的证据收集方式,也在该领域日益泛滥。然而,“钓鱼执法”其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呢?在此背景下,结合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针对“钓鱼执法”法律正当性探究就显得非常重要。如“钓鱼执法”的程序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执法手段正当性等问题,都是我们所重视的一个关键性方面。   一、“钓鱼执法”的界定   我国虽在立法上对诱惑侦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这种侦查手段的运用却是由来已久,特别在一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的案件中更是“备受青睐”。正是在这种法律规定不明,实践中普遍运用的执法环境中,我国公安交警机关才能“创造性”地在整个行政执法领域,诞生出一个新词――“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从法理上看,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钓鱼执法”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一种理由。其中,针对这种特殊执法行为,只限于刑事侦查, 并有严格的限制。总之,所设之套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可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笔者也较为认同该观点。   二、“钓鱼执法”的正当性指涉   在“钓鱼执法”事件中,执法者不再单一地为了整顿某一社会秩序,而更多的是为了部门牟利、利益分配的需要。这种执法行为背后隐藏着一条巨大的利益链条。正是如此,才导致了其本身就存在有法不依、程序不当的瑕疵。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   1.与刑罚预防目的相悖   按照我国目前的通说,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直接目的则是预防犯罪。其对象必然是未然之罪,即主张刑罚的目的是遏制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而“钓鱼执法”正是在未然犯罪的情况下进行的, 其目的是要抓住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 这显然有忽视预防之嫌, 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   2.手段缺乏正当性   即使有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自由、安全和财产”这样的正当目的,但执法手段不正当,仍会构成对钓鱼执法的正当性的威胁。相应执法活动可能对一些人的自由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实际侵害。如在钓鱼执法中,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告人原来并无犯罪意图,而是在执法过程中的引诱或教唆下,产生了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显然这是一种变质了的执法手段,此处的钓鱼执法已然从“合法的提供犯罪机会”变成了“违法的教唆他人犯罪”。   3.程序忽视规范性   由于钓鱼执法是一种特定环境下使用的执法手段,因此需按特定程序进行。但在执法实践中,“不按常理出牌”是常有的事,执法人员通常为完成破案率或在经济利益的驱逐下,主动出击,并未请示过上级审核批准,更未指定相关预案。因此,我国的钓鱼执法程序是令人质疑的。   三、钓鱼执法之法律正当化路径   我国的钓鱼执法状况本身存在缺憾,出现了很多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等,在近几年的行政诉讼案例中随处可见。加之我国对于钓鱼执法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对钓鱼执法这种特殊执法方式的正当化路径探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英美法系中,将这种方式称之为“警察圈套”,规定在其执法不当时可以成为一项合法的辩护理由。可以使一个人免于承担由于政府官员的欺骗或诱惑而导致犯罪的责任。因此,本文结合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以期能为我国钓鱼执法的正当化路径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警察圈套”之正当性略述   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   该制度始于美国并获得较为成熟的发展。美国法院确认警察圈套具有正当性的最早案例是1915年Woo Wai v.United States案,而最高法院首先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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