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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监护、看护职责。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监护、看护义务的单位,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疗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虐待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持希望的态度。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 1.本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问题。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十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与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至于组织者是否通过被害人的乞讨行为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认定 (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行使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计42个罪名,本章重点对其中19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和处罚作了阐述。 【本章小结】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1 2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特征 (1)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3)侵犯财产罪中,大多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 三、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五章共计13个罪名,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外,还包括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4.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5.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和适用。 (三)抢劫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二、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盗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三)盗窃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三、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数额较大的财物交给行为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3.本罪与法定的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 4.本罪未遂的认定。 5.本罪的共同犯罪。 (三)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四、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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