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英条约地翻译问题.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早期中英条约地翻译问题

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历史论文 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 屈文生 摘 要:1844-1845年,《虎门条约》和《南京条约》的翻译问题通过“老麦”的两个回译本先后在《中国丛报》披露出来。对比这两个早期条约的中英文官本,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增译、漏译和误译问题。这些翻译问题可从清朝方面放弃使用本国译者的权利,缺乏对国际法原理的了解等角度理解与阐释。研究中外条约史和中外关系史,应审慎考虑翻译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 :《南京条约》 《虎门条约》 回译本 官本 无论在中文世界,还是在英文世界,对于早期中英条约的讨论,大概再没有比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钤盖关防的《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及其补充条约《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Supplementary Treaty)更常为人提及,后者因于1843年10月8日在广东虎门签订,亦称《虎门条约》(Treaty of the Bogue)。不过,对于这两个不平等条约的翻译及其所引发的问题与后果,学术界迄今尚无系统、深入的专题研究。本文利用新近发现的署名“老麦”/“Old Wheat”的《虎门条约》回译本(1844)和《南京条约》回译本(1845),从翻译史、概念史、法律史的角度论述早期中英关系构建中的语言障碍和条约翻译问题,以及条约翻译对于早期中英关系的重要性。 一、《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的汉译与回译史实 《南京条约》由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时译马礼训)任“领事署经历汉文知事译官”(首席翻译),罗伯聃(Robert Thom)、郭士立(Karl Friedrich August Gutzlaff,时译郭实烈/郭士力)任“领事汉文协事译官”(副译官)。《虎门条约》的中文初译工作也由马儒翰承担,有资料显示在他突然病故前“要约各条皆已定议,日内本可完结”;之后,由罗伯聃接替,由于条约翻译的难度非同寻常,且后者水平有限,故相较而言,《虎门条约》存在的翻译问题较《南京条约》的多。 以上两个条约的中文官本主要系经英方译者完成,中方在译本翻译期间和翻译后,充当着文字上有限的共同商定者和条约批准者角色。以《南京条约》为例,表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条约条文由江宁布政使黄恩彤与马儒翰商定。1842年8月14日英军下令攻击南京,同日南京城垣上挂上了白旗,此后“有好几天的时间花费在考虑细节问题以及将英文的主文译成中文上面”,及至8月17日,黄恩彤与马儒翰将条文商定,中方基本同意英国所提的条件。其二,以上条约须经两国换文后方正式生效。中国方面,1842年10月27日,中方在条约上钤盖“敕命之宝”,道光皇帝下令俱著照所议办理;英国方面,女王维多利亚于同年12月28日同意盖玺,12月31日英国大法官在条约上加盖国玺,批准该条约。《南京条约》于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吊诡的是,当清朝官员依照已生效的《南京条约》中文官本,解决诸如“广州入城问题”等两国纠纷时,却遇到同样坚称按照条约主张权利的英方强烈反对。清朝官员大概不会想到,他们依据的中文官本和英国人依据的英文官本竟然在翻译之时出现重大差别。仅就“入城”问题而言,中英文的表述就不大一样。尽管谁都未违反各自依据的纸面规定,但双方还是因此爆发激烈冲突。这样的纷争,一方面与广州人民力图通过反入城来抵抗英国的侵略有关,另一方面翻译因素导致的分歧与冲突也不应忽视。 早在1840年2月20日,巴麦尊(Lord Palmerston)在致英国驻华全权公使懿律和义律函中就明确指示:“不管怎样,如果就英国要求之事同中国政府达成任何协议,该协议应当用一项协定的形式记载下来”,他还提醒:“你们应注意坚持英文的表达方式,而且为了防止将来产生任何疑问,关于正式解释条约可能引起的所有问题必须以英文本为准(以英文作为正义)。”在该公函附件3《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Draft of Proposed Treaty with China)第9条中,巴麦尊还拟就那句极为重要的话:“…that if any doubts shall arise at any time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to be put upon any part of this Treaty, those doubt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English version.”(如果任何时候对本条约的任何部分的解释发生疑问,应以英文作为正义)可以说,这份草案为英方谈判代表两年半后签订《南京条约》早早确定原则。 但不懂中文的在华全权公使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ge

文档评论(0)

静待花开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