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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

胚胎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   作者简介:李媛(1990―),女,汉族,甘肃定西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摘 要: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使得胚胎的研究迈上了新台阶,故而引起人们对“胚胎”法律地位的关注。我国社会主流观念对胚胎享有人的地位持否定观点。纵观国外,除了人与物的模式外,还兼具有人与物中间存在的模式。当前,中国的法律并未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胚胎的法律问题,因此,应该完善中国关于早期人类胚胎的立法。   关键词:胚胎;法律地位   一、宜兴胚胎案引发的思考   原被告刘金法,胡杏仙因胚胎监管和处置权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起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后两人死亡。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施行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不能买卖胚胎等。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沈新南,邵玉妹的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至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法院最终判决冷冻胚胎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监管和处置。[1]   该案一审和二审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由此引发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首先,胚胎的法律地位。其次,体外胚胎的处分权的归属问题。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及理论困境   1、主体说(分为有限自然人说和法人说)   (1)有限自然人说   它是罗马法系的传统内容。如果母腹中的受孕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即使是在和母体分离后存活一瞬间,前述权利也视为不可撤销地取得,这些条文开创了有限自然人说。如今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使得受孕与着床是两个时间段,故而在这一有限自然人说下又分离成为受精说和着床说两种学说。意大利持受精说,其《医学辅助生殖规范》第1条第1款把授精胎胚当作主体。   (2)分析法人说   主体说的另一分支是法人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采用此说。该民法典在其自然人部分纳入了专门规定人类胎胚的法律地位问题的1986年第964号法律《人类胎胚法》(Human Embryo Statute),创新性地将体外胚胎视为“法人”。   (3)主体说存在的理论困境   第一,胎胚诚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它不是人格生命,后一种生命之获得以具备自我意识为前提,胎胚不具备此等意识,因此不能完成从生物生命向社会生命的转化。第二,医生无法将视为主体的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进行冷冻保存,因为这等于冷冻人。但是如果不通过冷冻技术则不能独立维持生命。   第三,伴随着体外胚胎主体地位的确立,势必要为胚胎的利益保护而建立特别的监护制度,亦是很难解决的难题。第四,倘若将胚胎视为主体,任何人既无权丢弃,销毁胚胎,也不能将胚胎做科学研究之用。按照主体说,销毁多余的胚胎无异于谋杀,对胚胎进行科研也会侵犯其生命权,[2]那么一些基因性疾病如糖尿病、自闭症、帕金森症等得不到充分的研究机会,会影响众多已经出生的人的福利,最终会严重阻碍医学研究和医疗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2、客体说   客体说把受精胎胚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又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两个分支。   (1)分析财产说   在此说的大框架下,有人认为授精胎胚是单纯的人体组织,可以由医生任意处理。有人认为授精胚胎是体源财产,它受其所有人的意志的控制,它在逻辑上允许摧毁剩余的胎胚、允许用其做各种试验,是一种最自由的、最脱离生命伦理学干预的理论。   (2)分析私生活利益说   拉、第卡?劳(Radhika Rao)的私生活权定义:某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并排除他人干预的人格利益的集合。[3]它包括人身私生活权和关系私生活权。前者是个人保存自己身体完整的自由利益;后者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干预其某些亲密的和自愿的关系的权利,例如生殖或养育孩子的权利。[4]在关系私生活权中包括生育自决权,它包括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Davis诉Davis 一案就是以法院承认路易斯不生育的自决权高于玛丽的通过把受精胎胚捐赠他人完成生育的自决权告终。[5]   (3)客体说存在的理论困境   将胚胎视为物,其就具有财产属性和自由转让性,进而导致胚胎买卖及商业化,违背了人伦,当事人随意处分胚胎,也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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