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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法规案例: 张女士是乌鲁木齐市某私企单位职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现在生病了,要住院治疗。单位说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发工资。张女士想要了解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且询问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分析: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规定职工医疗期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为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所以她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可以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女士还反映单位以她医疗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要停发她的工资。这样做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单位不能停发张女士的工资。 对于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该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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