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滨州工程造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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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滨州工程造价

PAGE PAGE 8 附件:1 滨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完善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自律公约。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依法执业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接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维护行业声誉,承担行业责任。 靠信誉、靠质量,赢得客户,赢得市场;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自觉维护行业声誉;揭发、抵制行业内部违规行为,但不得违背事实贬低、诋毁同行。 遵守市场规则,杜绝违规经营。 不得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坚持公正执业,全面履行合同。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守合同,重信用,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制度,并全面履行合同。 开展诚信服务,做到廉洁自律。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信守承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诚信为本、服务至上、质量第一,廉洁自律。不得在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故意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咨询质量。 依照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准。 第七条 严格收费标准,禁止恶性竞争。 严格执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低价恶性竞争。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员工权益。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造价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造价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员工的择业权,不得无故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 第九条 相互交流学习,加强自我约束。 自觉接受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组织工作检查,遵守本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意识,交流经验、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进步与发展。 违反本公约的,由本协会按照本公约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本公约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制定,于2018年9月10日起生效。 附件:《滨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滨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滨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律公约》所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企业。包括外地进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自律公约》所指造价从业人员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自律公约》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第四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自律公约》的解释、修订;监督检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16】25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行业不良行为记录与信用评价挂钩,企业不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交给自律委员会裁定具体扣的分数 自律委员会成员当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其亲属的违约事件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对协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自律公约》的调查不予配合或拒绝、阻挠等。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造价从业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二条的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夸大宣传自身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规的,谈话提醒并责成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规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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