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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公催告程序

第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只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两个阶段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票据——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凭证。 背书转让——票据持有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此票据交付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除了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的,均可以背书转让。 二、其他事项 (一)记名股票 《公司法》150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二)提单等提货凭证 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并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四)案件管辖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一)形式审查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的对象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申请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申请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 (二)受理 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后,应当选派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 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付款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一)发出公告的必要性 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或者侵害 (二)发出公告的时间 受理后3日内发出公告 四、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三)公告的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限 4、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四、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四)公告的方式 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 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张贴于该证券交易所 (五)公告的期间 最短不得少于60日 提单等提货凭证的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四、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六)公告的效力 1、限制票据流通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告期满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可以推定案涉的票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票据权利为申请人享有。 五、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 必须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即票据的实际占有人。 (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1、地点: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法院 2、时间:公示催告期间;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1、书面形式 2、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1、驳回申报。 票据不一致的 2、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就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票据纠纷为由依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六、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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