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xxxx-12-28.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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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xxxx-12-28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 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 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因投资设立或受让股权而持有50%以上 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它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 (含本数)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 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1 第十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及审批条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若该被 担保单位负债率超过70%,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债权人名 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 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 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 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 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被担保人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2 (七)被担保人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未获批准的。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如为法律、法规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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