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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总论

医疗事故处理总论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作废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宗旨 1、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2、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3、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4、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案例: 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 问题:是否是医疗事故?个体开业医生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医疗事故的分级 (二)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处置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疗事故的处置 (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 医疗事故的处置 3.尸检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的处置 (2)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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