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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质量法
第6章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立法 1、《民法通则》第122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未明确是严格责任还是过失责任。另外,在性质上属于私法的强制性规定。 一、产品质量立法 2、2000年《产品质量法》 是对1993年《产品质量法》的修改。 修改的主要原因:1993年《产品质量法》部分重要的惩处条款缺乏力度,难以操作,法律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严峻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法》的第二、三、五章属于公法,第四章属于私法。 第四章第41条至46条关于产品严格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有直接关系。 一、产品质量立法 3、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包装标准等 4、《刑法》 分则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第150条 二、产品的含义 《产品质量法》第2条: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2)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但建设工程不适用。 3、服务业经营所用的产品(第62条) 二、产品的含义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二、产品的含义 输血感染案件是否适用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 输血用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论。 1999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认定输血用血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产品定义,因此不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 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产品质量行政监督制度 (1)监督主体 (2)监督方式 (3)监督保障措施 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2、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监督制度 (1)中介机构监督的含义 (2)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 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3、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1)消费者监督 (2)消费者组织监督 (3)社会媒体监督 五、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五、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六、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为其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制度由承担责任的条件、责任形式等方面构成。 六、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六、产品责任的概念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七、瑕疵和缺陷 合同法意义上的瑕疵 七、瑕疵和缺陷 不等于 七、瑕疵和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民法通则》用的词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用“瑕疵”和“缺陷”表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七、瑕疵和缺陷 对于这些不同用词,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等于瑕疵和缺陷?瑕疵与缺陷的区别是什么?不同法律对同一词规定的含义不同产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七、瑕疵和缺陷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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