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论文民事责任论文我国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学校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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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论文民事责任论文我国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学校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思考

人身损害赔偿论文民事责任论文:我国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学校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思考 摘要发生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而如何落实赔偿则更是重中之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一般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保障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同时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健全,立足国情,以分散学校风险为宗旨,以学校责任保险为主导,最终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逐步实现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散化。因此建立多样化的赔偿制度,是最终解决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的目标。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学校 民事责任 社会化 发生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归责原则等认识的争议,导致该类纠纷日益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之一。其中难中之难是如何将赔偿落实到位。因此借鉴各个国家的做法,摸索具有我国特色的学校赔偿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制度的考察 日本及西方其他主要国家所使用的“学校事故”一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学校运作过程中所造成的学生的人身伤害,与本文研究范围一致。下面先考察一下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制度,以便对完善我国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责任的制度有所启发。 (一)英美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二战前,美国大部分州不成文法的规定,就学校教育活动中的事故责任问题,建立了以追究教师的过失责任为教师个人责任的原则。二战后,美国学校事故呈大规模、急剧增加的态势,追究教师的过失责任已不能日益频繁的学校事故。为此包括纽约州在内的五个州1961年制定了“教职员赔偿责任免除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被判定为有责任的教职员的赔偿金等将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代之负担。而学区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还可利用责任保险来赔付。因此, 具有伤害保险性质的学校事故保险获得了大多数学生家长的接受。 在英国的学校事故赔偿中, 其类似我国教育委员会的地方自治体则一直承担着由于学校设施的缺陷、瑕疵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法国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在法国,公立教职员在工作中对儿童、青年,或对儿童、青年之间的加害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时,公立教职员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代为承担。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对该教职员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教师的工作过失,转化为国家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由教师个人承担该责任。在民法上国家民事责任依然是过失责任,并制定了《劳动灾害补偿法》、《社会保险法典》等专门性法律。 (三)德国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德国的制度对于学校事故实行与法国相似国家赔偿。但由于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和偶发事故造成的学校事故,国家不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为弥补以上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德国往往由政府拿出专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解决学校事故中的赔偿资金来源的问题。 (四)加拿大的教育保险制度 加拿大教育是归各省负责的,大多数省份中小学校的教育保险,采取全省范围的集体保险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安大略省于1987年还成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专业教育保险公司即地方教育局互助保险公司。 (五)日本、韩国学校事故赔偿制度 日本、韩国通过成立专门学校事故专门处理机构解决日益增多的学校安全事故。1986年日本成立了特殊法人“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 2003年10月后该中心又改组为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实行所谓“灾害共济给付”制度。该制度是由国家、学校和家长三方共同建立的,只要是在小学、初高中、高专、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及保育所等机构的管理下发生的儿童青少年事故,其医疗费和伤残、死亡慰问金都由该组织支付。而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2004年2月则出台了《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及赔偿的特别法》,原1987年韩国各地设立的学校安全协议会根据该法更名为学校安全保险,但其基本职能没有大的变化。豍 从以上各发达国家在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上做法可以看出,虽然在制度的设定上各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采取两种赔偿机制:一是对受害学生实行国家赔偿,如美国、法国、德国等;二是社会保险分散风险的手段,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难题,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社会化、分散化。如加拿大建立专门教育保险公司、日本灾害共济给付制度等。以上发达国家的做法,使得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中使用传统侵权法救济手段已经降为次要手段,而更能充分保护受害学生权益的国家赔偿和社会保险的救济手段已占主要地位,这也是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立足国情,实现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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