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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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PAGE PAGE 1 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逐步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接轨,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原局卫[1998]82号文件《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医疗费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企业和职工合理负担医疗费用,职工既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权利,又有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1.3 为了有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强化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结合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医疗保险基金由有限公司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医保中心职能附后)。 1.4 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部分不敷支出时,企业可在福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以弥补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 2、 医疗保险对象 2.1 在职职工、退休、退养、退职人员。 2.2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内相互驻勤和协助工作的职工,在其核发工资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待岗停发工资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与在岗职工相同,单位划拨由负担其工资的单位负担。 2.3 租赁承包、外出劳务、自费出国、自费脱产上学人员,每年由单位收取向有限公司医保中心交纳相当于同类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2%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医保中心按工资总额5%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5%纳入到医疗保险基金,2%纳入大病统筹,待回单位工作后方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在外期间不享受),否则,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3.1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提取,退休、退养、退职人员按养老金的10%提取,退休人员个人不交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金,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 3.2 医疗保险基金,单位每年年初提取,在职职工和退养人员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个人部分从工资中代扣。退休、退职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3.3 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企业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职工单位提取12%的医疗保险基金(单位10%,个人2%)直接上交有限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转拨到医疗保险中心。其中,5%作为本公司医疗保险基金,由医保中心统一掌握使用,用于平衡本公司内的医疗风险,2%作为大病统筹基金,3%和个人交纳2%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个人医疗帐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调出,个人医疗帐户节余随职工转出,职工调入按规定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4、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方法 4.1 在职职工、退休、退养、退职人员医疗费(含门诊、住院费)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再由职工自负。全年自负医疗费超过个人上年工资总额的5%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 4.2 内部退养:视同退休执行。 4.3享受最低生活费的职工由单位按本人最低生活费的12%提取(个人负担2%),并将5%计入个人帐户。医疗费报销标准同在职职工。 4.4 职工报销医疗费时,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超过个人医疗帐户部分,首先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5%由本人自负之后,剩余部分按比例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4.5 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表: 序 号 类 别 年 龄 工 龄 住院医疗费 基 数 (元) 报销标准 (%) 一 在 职 职 工 40岁以下(含40岁) 20年以下(含20年) 3000以下 60 3000~5000 65 5000~10000 70 10000~15000 75 15000以上 0 40岁(不含40岁)~50岁 20年~30年(含30年) 3000以下 65 3000~5000 70 5000~10000 75 10000~15000 80 15000以上 0 50岁(含50岁)以上 30年以上 3000以下 70 3000~5000 75 5000~10000 80 10000~15000 85 15000以上 0 二 退休退养人员 50岁(含50岁)以上 30年以上 3000以下 70 3000~5000 75 5000~10000 80 10000~15000 85 15000以上 0 4.6 改工前随军现仍健在且一直无工作的遗属医疗费直接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支付住院费比例与退休人员自负比例相同。门诊费报销限额全年累计200元以内。 4.7 退职人员住院医疗费全年累计在3000元以内,报销标准为30%,超过3000元不予报销,门诊费报销限额全年累计200元。 4.8 企业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文件第五条执行,原则上据实报销。 4.9 职工患病到集团公司、市内医疗机构和施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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