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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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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一、背景意义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 1 \* GB4 ㈠税前扣除凭证类型
1.内部凭证。指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包括支付工资、工资表等。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相关资料。指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的、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务必履行保管职责,以备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核实。
= 2 \* GB4 ㈡税前扣除时间和要求
企业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均能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3 \* GB4 ㈢税前扣除具体凭证
1.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①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或税务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以税务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例: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出项目:搬运费,金额5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如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每日(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凭注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每日(次)销售额超过500元的,以税局代开的发票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③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境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①对方为单位。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对方为个人。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③非应税项目但可开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共同接受劳务支出(分割单)
①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1)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1)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物业杂费处理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①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4 \* GB4 ㈣特殊情况处理
1. 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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