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防 护装 置跟设备的通用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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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防 护装 置跟设备的通用部分

电 击 防 护装 置 和 设 备 的 通 用 部 分 ? GB/T 17045—1997 idt IEC 1140:1992 ? ? 1??????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人和家畜对来自装置和设备的电击防护。 ? 2?????? 引用标准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下列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 l2113—1996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量方法(eqv IEC 990:1990) GB/T 12501—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nqv IEC 536:1976) GB/T 14821.1—93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 IEC 364—4—41:1992) GB/T 16499—1996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idt IEC导则104:1984) IEC 50(131):1978国际电工辞典(IEV)第131章:电路和磁路 IEC 50(826):1982国际电工辞典(1EV)第826章:建筑物电气装置 IEC 536—2;1992电工电子设备电击防护分类第2部分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 3?????? 3 电击防护基本准则 ? GB l4821.1和GB/T 12501中的基本准则如下: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均应是无危险的1): ——在正常情况(正常操作和无故障情况下),或 ——在单故障情况下2)。 注:“易触及性”的规定对普通人员和对熟练人员或受过培训人员来说可以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的产品和安装场所也可以不一样。 3.1 正常情况 为符合上述基本准则,需要有基本电击防护,它可由一种防护措施来提供。 这样的防护措施例子有: ——基本绝缘; ——限制稳态接触电流; ——限制电压; ——外护物。 注:基本绝缘在IEC 364和CB/T 12501中被作为直接接触防护。 3.2 单故障情况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就需考虑是某种单故障: ——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变为危险的带电部分(例如,加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基本绝缘失效时);或 ——易触及的无危险的带电部分变为危险的带电部分(例如,稳态接触电流的限制失效);或 ——正常不易触及的危险的带电部分变为易触及的(例如,外壳的机械性损坏)。 为符合上述基本准则,需要有基本防护和附加防护,它们可通过下述方式之一实现: ——两个独立的防护措施;或 ———个加强的防护措施。 注:附加防护在IEC 364和GB/T 12501中被作为间接接触防护,主要是针对基本绝缘失效时的防护。 3.2.1 由两个独立的防护措施提供的防护 两个独立的防护措施中的任何一个,在设计、制造、测试和安装时均应能保证在该设备规定的条件(如外部影响、使用条件、设备的预期寿命)下不会失效。 两个独立的防护措施应互不影响,这样,一个措施失效就不会使另一个也失效。 鉴于两个独立的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可不需考虑,但应认定其中的一项防护措施仍保持有效。 使用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即双重绝缘,是这两个独立的防护措施的例子之一。 3.2.2 由一个加强的防护措施提供的防护 加强的防护措施在设计、制造、测试和安装时应能保证在比为该设备规定的条件严酷得多的情况下不会失效。估计这种严酷情况不会经常发生。 这种加强的防护措施在性能上相当于两个独立的防护措施。 加强的防护措施的例子有: ——加强绝缘; ——保护阻抗器。 ? 4???? 定义 ?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1 (电气)电路(eIectric)circuit 能流通电流的器件或传导体的配置。(IEV 131—01—01) 注:参见IEV 826—05—01。 4.2带电部分Live--part 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但按惯例不包括PEN导体。(1EV 826—03—01) 4.3 危险的带电部分hazardous--Live—part 在一定的外部影响条件下能造成电击的带电部分。 4.4 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 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注:在故障情况下,通过外露可导电部分才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可导电部分,不视作外露可导电部分。(IEV 826— 03—02) 4.5 外部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G—part 不是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通常是地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4.6 电击eIectric shock 电流流经人体或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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