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08.6.27.docVIP

贵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08.6.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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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有专业分包单位和已选定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检测工具和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认真填写表5-表11,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部分)》(表3)内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住宅工程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室内空间尺寸质量(表5、表6); (二)住宅工程门窗、栏杆安装质量(表7); (三)住宅工程楼地面墙面天棚抹灰和各部位防水质量(表8); (四)住宅工程给排水安装质量(表9); (五)住宅工程电气安装质量(表10); (六)住宅工程其它安装质量(表11); (七)住宅工程节能质量(表12)。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表2)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四)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九条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表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由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分别留存,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户内部分 验 收 项 目 验收内容 检查方法 验收标准 参照标准、备注 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空鼓面积不超过400cm2;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GB50209-2002 5.3.4、5.3.6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10-2001 4.3.5 GB50204-2002 8.2.1 2、门窗  外窗台高度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GB50352-2005 6.10.3 GB50096-1999 3.9.1 外窗渗漏 观察检查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建筑法》第六十条 门窗开启 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 GB50210-2001 5.3.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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