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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研究

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传统观念及习惯都有了颠覆性的变化,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传统习俗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比如婚约的订立。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婚约体现了我国婚姻传统中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按照各地风俗习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某些合意预约即为婚约,它作为一种民间习俗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可单方主张解除或依双方的合意进行解除。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彩礼,彩礼的数额依双方的协商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金额也普遍有所提高。在某种程度上,彩礼的多少则意味着诚意的大小。当出现缔结婚姻失败的情况时,男方往往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继而产生某些纠纷。这里所称的“彩礼”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其在法律上称为“婚约财产”,由此产生的纠纷,在法律上则称为“婚约财产纠纷”。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审判难点   1.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态势,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也不同程度上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一是是彩礼数额偏高,高额的彩礼给男方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因彩礼返还造成双方及家族之间的深刻矛盾。二是媒人通常为亲友,当因索要彩礼发生矛盾时,作为一方亲属的媒人,很难中立的进行协调。而他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往往也不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三是未经登记而同居的情况多发,在同居生活中因矛盾结束这段感情时,引发索要彩礼的纠纷。四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礼金后,女方用以购买汽车、家电家具等用品,在离婚纠纷中女方往往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2.婚约财产返还的主体问题   通常情况下,彩礼的给付行为与接受行为,并不一定发生在婚约男女之间,收受彩礼的一方往往是女方父母,这时责任主体就难免出现混乱。当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时,是否一并将男女双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笔者认为,如果收取彩礼一方是婚约双方的父母,或者女方的父母将彩礼作为女方的嫁妆,虽经过流转,但事实上最后仍能够归属于女方,此时的诉讼主体就应扩大到女方的父母。这样不仅能使女方在经济上更为独立,也能有效的控制因索要彩礼引发的纠纷。因此,亟需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3.婚约财产返还的数额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②、③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款规定虽提供了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一般标准,但对彩礼范围的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具体裁量的标准等规定仍不够明确。彩礼的返还方式,返还比例,返还时应考虑哪些因素等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4.婚约财产返还的证据认定问题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告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由原告方提供相应的证据。但通常情况下,给付金钱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家属或媒人在场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媒人往往是一方或双方的亲友,双方因碍于情面,往往不会要求收受方出具收条。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在场证人有的不愿作证,有的难以陈述客观事实。此外,男女双方为筹办婚礼购置的物品,常常没有正规发票,或者因保管不擅在诉讼中难以提供。以上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举证难的困境。   二、婚约财产性质的范围界定   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到缔结婚约再到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双方互赠礼物的名目和数量众多,而将哪些财产定性为彩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时应对不当得利的本质进行全面界定,将彩礼与一般赠与行为相区分。   1.不属于应依法返还的财产范围   在婚约订立过程中对于属于一方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如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以及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化妆品、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品都不属于彩礼,仅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该类物品自交付对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相亲、订婚、举行婚礼仪式的酒席费用,即是双方自愿缔结婚约关系所需程序上的花费,又是巩固双方家庭关系的民间习俗,所以也不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戒指、耳环、项链这一类珠宝首饰,因属于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并且承载了感情因素,虽数额较大,一般也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解除婚约或离婚时不应予以返还,但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对方坚持索要的情况除外。   2.属于应依法返还的财产范围   婚约财产通常是指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汽车等。笔者认为,判断是否为婚约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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