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污许可证办事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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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排污许可证办事指南

PAGE PAGE 4 【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中山市环保局 东区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中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石岐区民权路48号 石岐区环保分局 石岐区康华路18号 东区环保分局 中山五路东区办事处大院内 南区环保分局 城南二路1-9号南区办事处714室 . 西区环保分局 西区升华路8号西区办事处南楼313、314室 . 火炬开发区环保分局 中山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号 小榄环保分局 小榄镇升平路8号人民政府2号楼四楼 港口环保分局 港口镇兴港中路182号 . 民众环保分局 民众镇政府大院内 三角环保分局 三角镇金三大道政府大院2楼 , 黄圃环保分局 黄圃镇人民政府513室 . 阜沙环保分局 阜沙镇新兴一街11号 南头环保分局 中山市南头镇建设路31号 . 沙溪环保分局 沙溪镇宝珠中路13号 大涌环保分局 大涌镇德政路镇政府大院经贸楼二楼 板芙环保分局 板芙镇经贸大楼一楼 三乡环保分局 三乡镇外经大楼一楼 神湾环保分局 神湾镇政府大院内 坦洲环保分局 坦洲镇工业大道镇政府大院内 南朗环保分局 南朗镇体育路6号城建大楼二楼 东升环保分局 东升镇东华路1号 . 东凤环保分局 东凤镇政府三楼 古镇环保分局 古镇镇政府五楼508-510室 . 横栏环保分局 横栏镇长安街镇政府大院内 . 五桂山环保分局 五桂山镇办事处大院内 二、办理范围: 在中山市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具体排污证申领范围见《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三、受理范围: 镇区环保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核镇区环保分局办理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及本辖区内(城区除外)建筑施工噪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事项(包括排污许可证的新办、年审、变更、注销、吊销等事项)。 市环境监察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核试生产项目、城区范围的建筑施工噪声(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及南区)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事项。 市环保局:负责受理并审核市环保局办理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事项(包括排污许可证的新办、年审、变更、注销、吊销等事项)。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9.《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0.《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1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五、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1.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浓度、排放方式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排污许可证。 2.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或被要求排污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颁发与试生产(试运行)、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截止期限相同的排污许可证。 六、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 2.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或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已获批复; 3.按照规定办理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二)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3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行政服务在线网上申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相应的受理窗口; 2.受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或退回资料; 3. 受理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可到现场核实检查); 4. 受理部门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发证与否的决定,并核准排污量,由窗口办证人员经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5.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受理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一)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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