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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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思考

关于健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评估主体单一、评估对象错位,导致政府、高校、社会三者之间角色定位混乱、权责不分、关系失衡,导致高校被动应付。对此,必须以高等教育的多元质量观为指导,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多元化;评估主体;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G40-0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09)05-0054-04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高等教育如何在增长数量的同时保证质量,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评价手段,高等教育评估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基本方法,是规范高等学校办学与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高等学校建立内部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开展高等教育评估,不仅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由于大学的管、办、评职能全由教育主管部门一家承担,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存在着评估主体单一、评估对象错位的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还没有真正解决“谁评”和“评谁”的问题。到2008年底,五年一轮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已基本结束,在此基础之上总结经验、找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未来走向并科学规划下一轮的评估,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及其评估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主体单一与对象错位      作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的一种手段,高等教育评估是根据高等教育目标、运用科学可行的手段系统搜集和分析整理信息并对高等教育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价值判断的认知活动,它以高等教育本身的价值为前提、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准为目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的评估活动。2003年启动了高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旨在督促学校建章立制、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教学改革。这种评估的初衷是好的,也对提高办学质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评估主体确定上存在着评估主体单一的问题。中国的高等学校以国家办学、国家投资为主要形式。因此,作为大学的举办者和管理者,人们自然地认为,只有政府才有权评价大学。1999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其组织的评估。”作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以此为依据开展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依法履行自身职能的政府行为。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成立,并开始组织全国各级各类高校的评估工作。这样,高等教育评估必然表现出较强的政府行为。尽管国家“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但是,由于实际评估工作较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因而在客观上阻止了其他评估力量的出现并抑制了其他评估者地位和威信的提高。   另一方面,在评估对象选择上也存在着不够明确、清晰的问题。比如,教育部对直属高校进行直接评估,应该首先考虑拨款使用的规范性和使用效益即进行管理效益评价,而不仅仅是只管过程、不管结果。再如,对非直接拨款的高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该代表国家规范办学者(地方政府或社会投资人)的办学成本投入并依法对其办学行为进行评估,而不是跳过办学者直接对高校进行评估;对高校的评估,应该由地方政府或社会投资人按照国家标准、在教育部监督或由教育部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的介入下进行。      二、弊端:角色定位混乱与高校被动应付      作为政府管理高校的手段,高等教育评估是联系政府、社会与高校的纽带和桥梁,其运行过程与结果必然体现三者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单一的问题已导致政府、高校、社会三者之间角色定位的混乱与权责的不清。   从评估主体的角度看,主要会导致三方面问题:首先,高校被动应付。当政府成为评估的惟一主体之后,由于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往往会把评估当成纯粹的行政行为。由于高等学校没有权力参与评估准备、评估设计、评估结果处理等活动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评估、接受依据评估结果做出的教育裁决,因而处于被动的地位。一些高校只是为了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评估指标而疲于奔命,甚至不惜“剜肉补疮”来迎合上级。这样,政府就得不到真实的信息,也无法发挥教育评估的积极效用、实现评估的真正目的。其次,处于被动地位的高校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为了迎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高校必然会使自身的价值取向与行政部门保持一致。这样,往往会忽视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的要求,损害评估的科学性,抑制高校的个性化发展,扼杀高校的办学特色。再次,评估中来自社会团体的声音被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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