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PAGE \* MERGEFORMAT 1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 许可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 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 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第十条 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许可的,除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要求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或复核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许可条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企业财务能力的监督管理。 公用电厂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和可持续经营的财务能力。 自备电厂应当建立完备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具有可持续运营的财务能力。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持证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监会认定。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企业发电设施运行能力的监督管理,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达到国家及电力行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电监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特别规定事项”。持证企业应当履行许可证载明的“特别规定事项”,并将履行结果及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章 变更、延续与退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持证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力监管机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二)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三)发电机组退役。 发电机组技改后实际容量与批准建设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当提交机组容量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电力监管机构认可;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应当提交由政府主管部门重新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役或申请延续运行。申请延续运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延续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 (二)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运计划; (三)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四)电网运行需要; (五)经电力监管机构认定,机组运行能力符合并网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文档评论(0)

5201314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65201001000004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