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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監察院 考試院及監察院在比較憲法上之特色 中國傳統制度之延續 國父思想之實現 五權憲法中最特殊之設計 皆從西方固有之三權中獨立出來: 考試權之本質?行政權 監察權之本質?立法權 考試院之地位 憲法本文第八十三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何謂考試? 以特種考試為例:小羽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參加國際經貿人員特種考試(考試),報名時提出畢業證書影本作為報名文件(銓敘)、運氣不錯考上經貿人員法律組(錄取),經公務人員培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訓練),經分發至經濟部國貿局(任用), 因第一年請假過多,考績被打乙等(考績),遂奮發向上,有功於國,記大功一個(褒獎),並陞遷快速(陞遷),榮獲上司提名十大傑出青年。 哪些事項為考試院所執掌?哪些屬於考試?哪些屬於人事行政? 考試院之執掌 哪些事項為考試院所執掌?哪些屬於考試?哪些屬於人事行政? 憲法第八十三條: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 增修條文第六條: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執行事項:交人事行政局。 人事行政局 設立人事行政局的需求 沿革: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項: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因此於民國五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於行政院下設人事行政局 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次修憲:第九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前二項之組織均已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其原有組織法規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通過後(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常設化。 考試院所舉辦的考試 兩大類: 憲法第八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ex 律師、會計師、土地代書、醫師、各種證照等 考試方式有特種考試、普通考試、高等考試、及檢定考試。 監察院之地位 憲法第九十條: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設置之目的: 孫文:「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那權限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比方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含首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況且照正理上說,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理論上說不過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 監察院之地位 是否西方國家之國會? 選舉產生 職權:糾舉、彈劾、同意、審計 (憲法第九十條) 擁有調查權(憲法第九十五條) 監委有國會議員特權:不逮捕特權、言論免責權(憲法101條、102條) ?皆為西方傳統上國會之特色和職權 大法官釋字七十六號: 「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監察院之地位 第二次修憲:將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交國大代表。(增修條文第十五條) 釋字325號 解釋理由書: 我國憲法並無國會之名稱,前以國際聯繫有須用國會名義者,究應由何機關代表國會發生疑義,本院依聲請作成之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亦祇謂「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並以其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性質而言,應認為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作為解釋之基本理由。茲憲法關於監察委員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對司法院、考試院之人事同意權以及因中央民意代表身分所享有之言論免責權等規定,因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而停止適用。基於上述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 不是國會?那是什麼? 準司法權??公務人員懲戒之彈劾糾舉 準行政權??公務機關之糾正 準立法權??審計權 監察院之職權 一、彈劾: 總統、副總統?第四次修憲後已交由立院行使,由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1)中央:含政務官 (2)地方:含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3) 各級民代??釋字14號:不包括 3. 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 4. 監察院人員 監察院之職權 二、糾舉權 c.f.彈劾權:(1)重在迅速 (2)像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起,非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三、糾正權 Cf. 彈劾、糾舉權:以事件為對象,向機關提出 四、審計權 五、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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