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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新法律研究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研究   摘 要:金融创新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主要任务之一,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制度创新、金融服务扩大开放创新以及金融主体创新三个方面。本文在总结归纳金融创新模式的内容、探索并发现其不足的基础上,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中国论文网 /1/viewhtm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服务扩大开放;金融主体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接着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之一,可以总结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金融服务扩大开放创新以及金融主体创新三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其主要目的就是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专门监管制度,该监管机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可见,金融服务业的监管主体仍为管委会。由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明确了监管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了监管的效力,避免了因监管权力过于分散而带来的监管不足问题。   第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是“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体现,它列明了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1]《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在金融领域的特别管理措施共包含了四个大的金融行业: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业。总体上来看,该负面清单规定详细,内容相对具体,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项目。   第三,“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会同税务、质监等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设立(变更)“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由此可见,“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制度在自贸区已经基本确立。这一制度简化了申报的程序,缩短了受理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商事活动的效率原则。   第四,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由此可以看出,在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等领域,已经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同样,这一制度简化了申报的程序,缩短了受理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商事活动的效率原则。   第五,备案制为主,核准制例外制度。自贸区的设立,意味着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因此在自贸区内传统的核准制必将向备案制过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此外,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投资备案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备案制。总体上来说,基本上确立了备案制度。   二、金融服务扩大开放创新   在金融服务领域,暂停或者取消了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资本项目可兑换,即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2]   第二,利率市场化,即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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