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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科学中因果推理
浅析社会科学中因果推理 【摘 要】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影响了两个半世纪的科学哲学讨论,从社会科学的角度上看,因果关系是现实社会之中最根本、最基础的普遍存在的客观事物现象。密尔从方法论角度阐释了因果推理的逻辑。本文认为,因果推理不是对经验相关的简单归纳,而是思想飞跃。 【关键词】社会科学;休谟问题;因果推理 科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理论解释,对现象的描述和分类是前科学阶段。所谓科学理论,是关于超脱具体现象的一般性概念和命题系统,不仅能够说明是什么,还能够说明为什么。如牛顿力学,解释苹果垂直落地、行星运行轨迹等。社会科学虽然有很大的特殊性,描述性研究占据很大份额,但理论解释仍然是其最高目标(Merton,1968)。[1] 一、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相关理论 因果关系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中无所不在,几乎身边的每件事物都可以找见由其产生引致结果的因果缘由。由于现有科学水平的局限性,有些未知事物我们还在探索中,但我们相信将来终会对其进行科学的说明。所以我们会普遍认为,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中,还在社会科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们生活中最基本、最本质、最原始的存在关系。[2] (一)休谟问题 因果关系的论述是休谟的重要贡献,该论述颠覆了自古以来人们对因果关系的看法。该理论对于休谟的整个哲学体系而言占有核心重要的地位――它不但是休谟认识论的重要内容,而且在不同程度上成了其伦理学、美学、宗教哲学的一个基本依据。在《人性论》中,休谟对因果关系作了详尽而条理清晰的论述。 休谟认为,所谓因果,有三层含义。第一是原因和结果事件之间在时空上毗连,时空联接是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如果两个时空相距很远的物体产生了因果作用,那么其间必然存在某种因果链条的衔接。第二是时间顺序,即因先果后。第三是必然联系,即因果现象相伴而生,有其因必有其果。休谟指出,这三要素中,前两条是必要因素,而第三条是最重要的。这一条也是最具争议的。 关于第三要素,休谟用了两个术语,一是必然联系,二是恒定关联。二者在语义上有细微不同,恒定关联强调经验伴随现象的重复性,用现代统计学术语就是统计相关。而必然联系则是超越感官经验的,是人类对恒定关联的心理印象。这种定义上的微妙矛盾蕴含了经验主义的基本问题。一方面,休谟强调,因果联系不同于逻辑推论,一定来自经验;我们不能通过分析原因事件的特性而推导出它的结果。另一方面,他指出,我们的内外感官都不能直接观察到事物之间的联系:“总的来说,世界上没有任何自然的联系是我们能够感识的。所有事件都是离散的。一事件跟随另一事件之后而发生,但我们永远无法观察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似乎相伴而生,但并无联系”。[3]休谟认为,因果概念只有一个来源:我们对经验关联现象的重复观察。当我们一次又一次观察到两类现象总是相伴而生,“我们便认定二者之间有某种联系,某种力量,使其中一现象能够屡试不爽地、确定地、必然地产生另一现象”。 所以,因果判断,以至我们关于自然界的一切知识,都是基于人类对重复性关联现象的归纳。然而,休谟认为,无论对两个事物前后相随重复观察多少次,我们也无法肯定明天它们还会前后相随。如何从有限的经验观察归纳出必然性的因果判断? 这就是休谟的“因果问题”或“归纳问题”。这个认识论问题启发了许多大哲学家,包括康德、罗素、波普尔,引起一系列哲学讨论并延续至今。 (二)反事实问题:因果效应通常是一个反事实问题 出于道德和伦理的原因,许多诸如政策、培训等干预措施不可能对人类进行实验。比如说,在评估学前教育对个人成就的影响时,即使我们能够进行长期追踪,但很难为了设定控制组,人为地让部分幼儿不进行学前教育。因此,对于同一个人,我们会面临多种反事实的可能性。当然,这些反事实的问题在个体上都不可能得到回答,因为在社会科学领域,变异是普遍存在的,个体和个体之间是不可比的,而这也正是我们需要在分组水平上进行因果分析的原因。面对这种情况,社会科学家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下,充分利用追踪数据的信息,在分组水平上还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二、社会科学中因果推理的形式――密尔的方法 因果推理是一种逻辑推理形式,它分析并说明事物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就可以解决“因果说明的推理形式是建立在逻辑基础之上的综合产物”。 在1872年,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密尔总结了洛克的认识经验,同时也是发展了培根提出的“三表法”, [4]从而全面地提出五种探寻因果关系的方法,就是人们一直沿用至今的契合法、差异法、同异法、剩余法、共变法。这五种因果分析办法中,密尔本人最注重差异法。他认为差异法是“于穷理致知,其用最广,亦所最先”的实用好方法。相比之下,契合法常用于对研究对象的观察方面,差异法适合做实验,因为它的特性比较精确。密尔认为这五种方法只能用于一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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