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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宪法学教学独特性初步探讨
本科宪法学教学独特性初步探讨 [摘要]从事中国宪法学教学是一个纠结的过程和任务,宪法学理论尚不足以自立,而宪政实践更让人哀叹。在教学对象、教学阶段、教学模式和教学实践均独特的客观环境下,如何设定宪法学教学任务是一个智者见智的问题。选择法学的规范自洽体系标准完成教学任务,应是中国宪法学教学最基本的要务。在实现中国宪法学教学的历史使命中,教师的主体特性(即主观能动性)是可以有所发挥的领域。 [关键词]本科宪法学 教学独特性 [作者简介]陈海萍(1972- ),女,浙江诸暨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上海 20043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上海政法学院院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宪法教学任务特殊性之研究”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28-02 作为一名以传授宪法学知识为使命的教师,笔者深谙宪法学课程的重要地位。然而,愈是承认宪法学教学的重要,愈会触及笔者多年累积且难以厘清的一个困境:当具有象征性甚至宣示性意义的我国宪法文本及由此而下的现实宪法秩序不足以抑或无法正常地纳入立宪主义的价值体系内时,课堂上的我们该怎样向学生交代?由于当下的大学本科宪法学教学绝大部分仍然处于教师主导状态,即由教师主讲并控制课堂秩序的状态(这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在此教学情况下,笔者站在传道授业解惑者的位置上,基于实现教学使命的视角提出对上述宪法学教学独特性的一些看法,供大家探讨。 一、宪法学教学独特性的客观环境 1.宪法学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刚走出高中时代死记硬背阴影的大一学生,面对与《政治常识》面目相似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学教材,心里渴望大学教师会有与高中教师不一样的讲解,悟性高一点的学生甚至渴望在法律学习过程中宪法应有精彩的舞台。学生的这种要求和想法是正常的。笔者曾多次有意在宪法学的第一堂向学生提问“宪法为何物?”学生的答案出奇一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该回答也许对大学本科宪法学教学有一定的益处,因为至少学生或多或少地了解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然而当笔者继续追问第二个问题“宪法调整什么内容”时,学生屡屡停顿,当问及第三个问题“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时,课堂更是鸦雀无声。学生头脑中盘旋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论断,认为宪法就是政治建设、政治制度的代言词,对宪法的看法没有一个认为应是围绕“法”而展开的。面对浓重意识形态气味的学生看法,宪法学教学的第一重任就是要扫除学生对宪法的固有痕迹,树立法的最基本概念。 2.宪法学教学阶段的特殊性。按照教学计划,宪法学教学往往被置于大学一年级的第一学期进行。处于高中向大学过渡的学生对“法”毫无概念,而宪法学教学在承载了法概念灌输的同时,还需为日后部门法课程教学铺垫法学知识整体思辨规律的基础。在大学本科法学教学承上启下的阶段中,宪法学教学的独特性尤其凸显:学生第一次面对法学教育,其对课程教学印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对法学的学习兴趣;宪法学教学质量的好坏将影响日后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宪法学教学是培养法律思辨能力大学本科教学目标的第一站。 3.宪法学教学模式的特殊性。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教学与其他非法学专业教学的最大独特之处在于运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我国宪法实施机制的缺失,缺乏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实践性资源,实践中没有如西方国家的宪法案例,在中国宪法学教学中一般无法将抽象的宪法概念和原理还原为一般的生活事实,以致无法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宪法概念和原理在实践中的说服力,导致学生对宪法没有亲身体验的可能。因此借鉴西方的宪法案例,拾掇中国宪法事例,成了当今宪法学教师的努力方向。 4.宪法学教学实践的特殊性。部门法学教学往往有丰富的实习基地和完整的实习过程,每个知识点一般都能在实践中获得感性认识和领会,并与民众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而依据我国宪法的实施机制,中国宪法实践的特性决定了其走上层路线,即与国家机构组织和权力设置有关,在当下的实践中,这一般是小范围内部分人的实践行为,行为后果与民众利益往往没有直接关联。在宪法政治实践中,宪法学往往涉及政治敏感等话语权,因此基于自身利益,绝大多数宪法学研究者和教师往往选择最没有风险的实践行为,典型的就是围绕1982年宪法的形成、解说、实施和修改而进行研究和教学,被动性相当明显。 二、宪法学教学任务的不纯粹性 综观当下我国宪法学教材,林林总总,蔚为壮观。基于教材详细的分配,作为宪法学教学目标指导下具体化了的宪法学教学任务,能够直接为教师获取和领会。一般而言,事前制作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能保证教学任务不脱离预定的轨道。然而,宪法学教学任务应该以何标准予以设定,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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