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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价值
浅析“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价值 摘 要:“矜老恤幼”是中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传统。“矜恤”思想认为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对老幼犯罪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别宽容,在刑事处罚上主张对老幼给予更多的关爱,并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八)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就是“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最直接的体现。 关键词: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死刑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61-02 “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彰显着人道价值的法律文化,其要求在立法时秉承怜悯、同情之心,司法上显示体恤、忧虑之念,执法中落实宽宥、慎重之策。“矜老恤幼”所体现的法律关怀,其思想基础和法理依据,就是中国儒家所倡导的人伦道德精神, 古人将这种人伦思想贯彻于法律之中,明确老、幼、病、残者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就是这种人伦思想在法律上的典型表述[1]。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其中对老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所体现的“矜老恤幼”文化恰好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此次修正以1997《刑法》为基础,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体系的同时,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一、“矜老恤幼”传统的历史沿革 “矜老恤幼”是一项古老的传统文化,早在西周时期,其法律就有了针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减免刑罚等类似的规定,并且为后世各朝代所继承和发扬。 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刺》就记载有对老幼等人实施减免刑罚的三赦制度:“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也就是说,只要是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智障者犯罪均应减轻、赦免刑罚。《礼记》亦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人生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换句话说,国家对八十岁以上和七岁以下的老人和儿童,即使犯罪,也不施以刑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同时也是因为老幼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更不太可能对统治阶级造成危害。 唐代对“矜老恤幼”有着比较系统的规定。《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立法者认为,老少两大群体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智商不足。正因此,对他们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上述规定还涉及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唐代规定的少年犯最低年龄为六岁,最高十五岁,因为他们未达成年,唐律处理相对从轻。老年犯则分别以七十、八十、九十岁为限,因其年迈昏聩,唐律采取有幅度减免处罚的原则。 二、“矜老”传统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体现 “矜老”指的是怜悯老年人。在司法实践层面,老年人身份是一个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基本上也都坚持着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不成文的习惯。而在立法层面,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未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作特殊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而修正案八弥补了上述遗憾,在刑罚方面对老年人予以特殊关注,第一,老年人犯罪量刑上的从轻;第二,老年人犯罪原则上免死;第三,老年人犯罪在适用缓刑上的从宽。以上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刑法适用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对老年人犯罪这一现象上应该一视同仁,对其从宽处罚或者免死与这一原则是相冲突的。其实,适用平等原则仅仅指的是适用刑法即司法上的平等,不包含立法上的平等[2]。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要实现立法上人人平等,是完全不可能的。另外,老年人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其生理和心理的功能都在不断的衰弱,其刑事责任能力也处于下降趋势,若让其承担同一般成年人一样的刑事责任,那便是实质上的不正义,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还有意见称,社会飞速发展使得一些老年人犯罪能力并不低于一般成年人,虽然身体衰弱了,但社会阅历多、生活经验丰富,甚至远高于一些青年,对其减免刑罚会纵容犯罪,影响到社会的治安秩序。这种观点其实忽略了一点,就是:刑事立法是以社会上具有普遍性的现象为规制对象的。刑法只有在某些现象严重到其他规范都无法规制的时候,刑法才可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亦即,上述意见所提到的现象只能算是个别的情况,不足以拿刑法来非难和谴责。 我国“矜老”的传统一直贯穿整个中国刑法史,而此次对老年人适度从宽和免死的规定恰好是对“矜老”传统文化最好的诠释。 三、“恤幼”传统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体现 “恤幼”是指抚恤未成年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爱幼”的道德传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多有体现。不论是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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