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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与法律法规课件

第三节 病案与举证责任倒置 一、医疗纠纷及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 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 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 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 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 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 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把一般侵权案件中某些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承担 。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列》N28第五款条款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8号《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几种情况 病历丢失 病历被证明为伪造 病历内容有缺陷 医疗行为本身有问题 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有争议的通常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方式进行 原告对损害事实、损害后果是负有举证责任 2、不存在医疗过错 虽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却无法预见和/或无法避免,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 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中种情况:(1)损害结果纯属医疗意外(2)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避免和难以预料的(3)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这种不配合治疗应当和医疗机构的过失进行抵消,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 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包括违约纠纷案件、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应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的转移 根据“医疗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医疗机构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其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如果患方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也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是证明责任却发生了转移。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的影响 (一)对患者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减轻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2)解决患方起诉难的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患方只需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即完成了民事诉讼中原告提交相关证据的规定。 2、消极影响 (1)过度医疗使患者的医疗费用增加 。 (2)诊疗程序过于细化导致延误治疗时机 。 (二)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增强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 (2)增强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 (3)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自身的医疗行为 (4)促进医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责任意识,减少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 2、消极影响 (1)医疗纠纷增加 检查套餐:资源的浪费 (2)防御性医疗 保守治疗:阻碍医学的发展 (3)医务人员非医疗直接相关的工作量增加 (4)“恶意诉讼”引发医患关系新危机 (5)医疗机构也面临举证不能 案例:多家医疗机构涉诉 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2004年11月9日,姚某因左下肢肿胀疼痛,到张集卫生院就诊,当日该院为姚某行“大隐静脉剥脱术”。2005年7月16日,姚某到运河卫生院再次手术,同年7月22日出院。2005年11月14日,经南京市第一医院诊断,姚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机化再通不全,左内踝部皮肤溃疡。对该损害后果,姚某认为是二卫生院的错误所致,诉至法院,要求二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运河卫生院为证明其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提供了相关病历。由于张集卫生院未提供病历,导致鉴定无法进行。2006年7月14日,市医学会作出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决定。 四、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医疗纠纷 (一)强化督查,抓好病案环节管理 (二)加强病案的质量控制,杜绝缺陷病案 (三)规范病案书写,提高病案的内涵质量 (四)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心 (五)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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