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_讲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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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_讲义

* 主讲:熊泽民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刑法》第13条对犯罪作了科学概括: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2、具有刑事违法性 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 为犯罪所侵害的权益 合法权益→ 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客观事实。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作为——身体举动、语言等 不作为——负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不作为导致严重结果 实际结果——杀人 行为结果——颠覆国家政权 危险结果——投毒罪 ① 犯罪行为它有两种基本形式: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②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有:实际危害结果、行为结果、危险结果等。 ③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吴某(男,40岁)想一人继承其父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飞机出差,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机票,希望其兄乘飞机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后其兄果然死于空难。吴某事后感到良心不安,去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案 例: 就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是否是实行行为呢?就杀人罪中的杀人这一行为,按照一般人的认识,它必须是能够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行为本身不具危险性,只是偶然引起死亡结果或行为人自认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行为,就不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吴某劝导其兄乘坐飞机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只是偶然发生了死亡结果。因此,该劝导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认识到,因果关系既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3、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然人犯罪: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聋哑人或盲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患者;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智力正常的人。 是指以单位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只是少数,如走私、逃汇套汇、受贿、偷税、漏税、污染环境等。 单位犯罪: 被告人林某,1988年7月生。2002年10月,林某为“找点零钱花”,将邻居王某1岁儿子抱出并杀害,后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析:刑法规定8种犯罪是指行为不是罪名。林某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构成绑架罪的加重犯。但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只能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49条规定,不满18岁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因此,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 例: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以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发生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中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 犯罪主观方面 某甲与某乙有仇,一天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遂用抢射杀乙,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丙。 问:对某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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