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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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doc

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   摘 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内容涵盖互联网基础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规范、互联网应用规范、互联网安全规范以及惩罚互联网犯罪等五个方面的规范。但尚存在互联网法律重点不突出、体系不完整、内容不严谨,以及互联网法律与已有法律兼容性不够等问题,需要在确立国家安全至上与国际合作并重、保护性与规制性并重、互联网法律与已有法律协调并适度超前、法律规制与自律相结合等原则的基础上,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加强互联网重点领域立法和互联网危机管理立法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立法原则;法律体系;国家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111-04 今天,互联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世界政治、经济与社会等一切领域的运行方式,相应地也向我们提出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法治建设需求。与迅猛发展的互联网现实相比,我国的互联网立法不仅滞后,而且在与现有法律的兼容性上存在问题。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与推进国际合作中加强互联网立法,已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大主题 一、与互联网相生相伴的我国互联网法律 互联网法律是以互联网为规范领域的法律,指调整因互联网应用而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自1994年4月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第一条TCP/IP全功能链接,其互联网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互联网相伴而生的我国互联网立法也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内容涉及互联网应用、互联网信息和设施安全保护、互联网资源管理等多方面 (一)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框架 截至2016年4月,我国关于互联网的专门法律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有:《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子签名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共三部。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共9部。属于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共8部。属于部门规章的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目前,这?部门规章加之地方性法规近300部。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互联网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 在以上列举的针对互联网专门性法律之外,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中有30多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加之行政法规、两高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的规范,我国共有上千部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的法律规范[1]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的主要内容 梳理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其内容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规范 第一,互联网基础网络和基础资源规范。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基础资源三个方面的规范。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对电信终端设备、通信设备和网间互联、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以及交换等基础网络设施管理和联网接入服务管理加以规范 第二,互联网信息内容规范。包括:对泄露信息或者侵犯人格权的规范,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规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规范,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三,互联网商务和互联网市场规范,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互联网安全规范。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安全、互联网系统安全和互联网信息安全,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五,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规范。这类规范大多于前四种规范中规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惩罚互联网犯罪也有专门的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惩罚互联网犯罪的专门规范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的不足与疏漏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沿袭传统的行政思路,更多地依仗“防护性技术手段,建内网、设防火墙、开发秘钥技术”[2],互联网立法整体势弱,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调整、规范、引导的应有作用 (一)互联网法律与已有法律的关系不清,兼容性不足 要厘清互联网法律与已有法律的关系,首先应当厘清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关系。国外曾经有观点认为,网络不需要法律:“我来自网络世界……我们正在达成我们自己的社会契约。这样的管理将依照我们的世界――而不是你们的世界――的情形而形成。”[3]在我国,互联网兴起之初,人们将网络看成纯粹的虚拟空间。当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被盗、虚拟货币被偷,人们开始意识到损失是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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