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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PAGE PAGE 1 种子企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作者:王海阳 单位: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 此文发表于《中国种业》杂志2009年第9期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品种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其保护制度也需要加大完善;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保护;诉讼 当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中国农业发展迅速,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也日益泛滥,因此种业的维权和保护工作也日益重要,笔者以德农公司实际经历过的种子维权为基点,从以下几个角度,简要浅析植物新品种维权的思路和保护品种权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1 明确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而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植物新品种权又是一种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排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权人对品种的培育和开发是赋予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和财力物力的,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取得的成果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权的取得及品种权益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取得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前种取得是品种培育者亲自培育或开发的取得;后一种取得是通过转让、许可、继承、行政决定等形式取得财产权。 新品种培育在经过“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各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后,方可面向全国或各相关省份推广种植。品种推广后并不必然说明这个品种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要想受到法律保护,还必须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法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亦就是说,新品种通过审定未必受到法律保护,取得品种权后,权益人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即构成侵权,因此,要想取得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其他单位或个人尚需有品种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植物新品种许可同其他知识产权许可基本相同,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例如“郑单958”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粮作所”),被许可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公司”)生产经营“郑单958”玉米品种是与品种权人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了书面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同时,德农公司经品种权人书面授权享有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侵犯“郑单958”品种事宜维权打假的权利。 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法律诉讼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3.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假冒侵权,指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称为权利品种,仿制权利品种的外包装、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冒用新品种权号、包装标签,以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种是实质侵权,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授权品种,以授权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生产或销售; 第三种是隐蔽侵权,指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但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进行生产或销售; 第四种是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侵权,指被控侵权人以商业目的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后,进行生产或销售。 3.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受理条件 有以下4个条件: = 1 \* GB3 ①原告是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 2 \* GB3 ②明确被告身份; = 3 \* GB3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指控侵权事实理由; = 4 \* GB3 ④符合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理要求。 3.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取证形式 确定原被告主体资格 首先,原告主体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品种权人本身,一种是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权利来源主要有许可合同,授权书,合法继承证明等。第二,被告主体分为生产者、销售者或生产者和销售者。被告主体的确定难度较大,生产者较明显,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销售者分为公司型销售者和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要事先到工商部门查询工商档案材料,从工商档案上可以确定被告的法人或负责人及注册资本,详细地址等相关材料,查清经营关系,是承包经营还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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