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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PPT课件
会议基调 年会视频:http:// 会议主题 1、携手超越,驭领未来 2、你在我心里面 ---用心创造新未来 会议主体环节 —年度总结:由公司各职能部门、高层做09年总结报告,传递10年度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嘉许09年度优秀员工 —感谢晚宴:让员工在享受晚宴的同时,感受公司对他们一年来付出的感谢;让嘉宾感受耀光纺织的关注和企业文化 —员工才艺秀:加强员工互动,展现员工风采 3、外部效力 传统观点认为因章程是公开的,因此,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推定通知效力。 英国法已经放弃了推定通知效力 我国主流观点仍然是传统观点 但有的学者已经开始认为章程是内部规则,不具有对世效力,但在诸如担保等具体问题上具有对抗效力。 九 越权原则及其修正 1、含义 Ultra Vires,又称公司越权无效原则或公司能力外原则。 指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必须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公司超越章程规定营业范围以外的活动为越权,在法律上无效。 交易相对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股东大会也不得事后追认。 2、确立 发源于英国的Ashbury?Rail?Carriage?Co.V.Riche?案,1875年英国上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确定了越权无效原则(Ultra?Vires),界定了其概念(beyond?the?power?)。 Rolled?Steel?Products?Ltd.vs?British?Steel?Corp?RV?Secretary?of?State?for?the?Enviroment?ex?p?Spath?Holme?Ltd.1等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运用。 继英国之后,这一原则被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立法和实践所沿用,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从历史背景来看,越权原则是早期公司特许论的产物,即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目的范围也就是政府许可的范围,公司只享有在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超越经营范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法律本身所不允许的事项不得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变成合法的。 3、转变 随着公司从特许设立时期进入自由设立时期,依据公司法进行注册登记公司即告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已不限于特定行业或产业,设立公司从事商事交易行为已经不再被视为特权,此时再坚持严格的越权行为原则就很难适应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便捷性要求,而且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 4、危害 损害了善意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破坏交易安全,越权原则酿造了不公平的交易秩序,为公司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最好的借口。 也不利于公司及其股东。交易本身风险与利润并存,每一次交易机会对公司来说都是一次拓展自己业务和壮大自己实力的机遇。 从个人的角度看,妨害了个人自由交易的权利。 从市场来看,妨害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效率。 5、立法转变 英国分别在1985年,1989年的公司法修改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修改,?其108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目的事业的任何限制,都不足以影响公司具体行为的有效性,法官已经不接受公司以“越权”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做的抗辩。 欧共体指令(68/151/EEC)要求成员国修改国内法做出修改,不得仅仅以越权为由而使公司不受制自身行为。 加拿大在1975?年,澳大利亚在1983?年也都修改公司法,表明公司具有相当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美国在对不得越权原则的改革上走的更远,1984《示范商事公司法》已经不再对经营目的条款提出限制,公司甚至不必在公司章程中加入任何经营目的的内容,法律默示认定,公司有权利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1年11月对其“公司法”进行修订过程中,删去了有关对超越经营范围之行为的罚则。 6、我国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7、应对方法 (1)一般性条款(GeneralClauses) 一般性条款仅仅宣布公司的宗旨是“从事一切合法商事行为”,对公司的权力并不具体列明而只做概括性、一般性的陈述。 我国香港、美国均允许上述做法。 (2)多目的性条款(MultiplePurposesClauses) 指公司在其组织章程中列入两个以上公司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的经营活动项目,作为公司进行活动的依据。 这种条款一方面给予公司交易以很大的自由,避免目的性条款过于单一而陷入越权无效问题之中 另一方面又为公司开展新的交易提供方便,克服了公司在情势有异时不得不修改章程带来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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