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暴平息后宏观调控法治化再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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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暴平息后宏观调控法治化再思考

金融风暴平息后宏观调控法治化再思考   【摘要】   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基本方式,规范或者控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宏观调控法。在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各国政府使出浑身解数,采取了各种宏观调控措施以救市。伴随此过程,一个强烈的共识逐渐清晰: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是当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法治化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在这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中,各国频频出台各种各样的救市政策,如大幅度降低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注入巨额资金,大规模增加公共工程投资,刺激消费,强化监管等等,不一而足。毫无疑问,任何救市的宏观调控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视野。   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最主要的机制,但是市场机制不能独臂支天,不能自给自足,面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类市场失灵现象,仅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是无法恢复的,这就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当前,中国主流经济法学者基本共享其中法律手段是基本的、主要的。但是,在传统法律观念惯性的影响下,宏观调控法从立法到理论都未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许多问题尚处于探讨的过程中。在当前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宏观调控法的地位更加突显,急需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不允许存在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式,是其他调控手段的载体。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政府调控的权力和管制措施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不应在法律之外自我授权。只有将宏观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调控才不至于在具体实施中被扭曲,市场才可能健康发育。市场经济的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市场主体的资格要用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用法治来保障;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法治来完善。   (二)宏观调控法治化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制定的《预算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对保障和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仅靠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并不能完全处理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保障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必须通过系统的宏观调控法治化加以解决。   (三)宏观调控法治化是依法处理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正确处理重大经济关系,迫切需要宏观调控法治化。要正确处理好我国带有全局性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等重大经济关系,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化解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同样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治化。要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些思想必须上升到法治层面,成为国家意志,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宏观调控法治化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现。只有明确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赋予政府法定的宏观调控权,确定其法定的调控手段和应遵循的程序,才能保证政府作为法定的调控主体依法调控,约束政府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防范和制止“政府失灵”、行政性垄断等现象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危害。   (五)宏观调控法治化是提供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最重要途径   一方面,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因为存在信息偏差等市场失灵情况,市场机制的自动运作会导致“穷者愈穷,富者愈富”,需要国家介入对二次分配进行干涉;另一方面,国家介入干预需要法治化,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行政行为恣意等政府失灵情况,侵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宏观调控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一)宏观调控的技术性和灵活性障碍   宏观调控法治化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宏观调控具有两项典型特征:一是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宏观调控必须是在占有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基于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把握和对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采用一定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走向,平抑可能出现的经济波动。二是灵活性。宏观调控就是相机抉择,因时之需,灵活多变。   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和灵活。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步伐不够快,体系建设远不能适应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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