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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回投资所得税涉税问题分析

企业收回投资所得税涉税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由于终止投资的方案不同,将会直接影响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以及税后净利润的金额。投资企业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往往通过股权直接转让和被投资企业清算注销两种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总结来看有以下四种方案:   一、股权转让方案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的方案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此方案股权转让所得没有享受到任何免税优惠。   下面举一个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分析,投资企业在收回投资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以及实施方案后税后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A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以600万元货币资金与B公司投资成立了C公司,A投资公司占有40%的股权。2011年,A投资公司拟终止对C公司的投资。终止投资时,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情况如下: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元。首先假定C公司有足够的货币资金支付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款,且A投资公司没有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暂不考虑印花税。假定所有方案均可行,其他情况均一致。   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方案一:A投资公司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C公司的股权。   分析:A投资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成本600万元,占C公司40%股份,股权转让价格为C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5000万元的40%即2000万元。   A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000-600=1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没有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A投资公司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25%=350万元   A投资公司税后净利润=2000-600-350=1050万元。   二、先分配再转让股权方案   被投资企业将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分得的部分,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对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引用方案一的案例)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方案二:先将C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A投资公司按持股比例40%分得税后利润,然后再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C 公司股权。   分析:对C公司来说,未分配利润分掉了2000万元,同时资产也减少了2000万元,所以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为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0元,所有者权益变为3000万元;A投资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即为300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乘以持股比例40%等于1200万元。此时A投资公司实际上是将一件事情分两步走:第一步分回股息红利800万元;第二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200万元。两步加在一起,仍旧是收回投资2000万元。此时A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600=600万元   A投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2000×40%=8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A投资公司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A投资公司税后净利润=800+1200-600-150=1250万元   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   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中,投资企业不仅对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享受了免税待遇,对一部分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对应部分也享受了免税待遇,并且增加了股权投资成本。但是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保留实收资本的25%部分。   例如:(引用方案一的案例)A投资公司收回投资方案三:C公司先用500万元(实收资本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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