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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七 破产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的概念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全程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以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为准 1、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经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的申请 1、债务人申请 2、债权人申请 四、受理 1、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职责: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债务人的财产 1、范围: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三、破产费用 下列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债权申报 1、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到期的视为到期,附利息的,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不必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五、债权人会议 1、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全权未确认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中应当有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 六、债权人委员会 1、组成:由债权人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2、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二)重整期间 1、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至重整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提交: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2、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 (6)重整计划的执行的监督期间;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宣告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称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二、变价和分配 1、管理人拟定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三、破产程序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注销: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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