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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国际比较与借鉴
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 要】 研发费用究竟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文章通过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中外比较,指出了各种处理方法的特点和优劣,并提出适合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三分法。
【关键词】 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 资本化; 费用化; 国际比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企业面临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压力,为求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加大产品的更新换代,推出更新更优的产品赢得市场。特别是技术上的重大突破,更能极大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竞争赢得制高点。近年来,随着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不断加大,研发活动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经常性活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更加关注研发费用的核算。然而从会计层面上如何规范,研发支出如何处理一直是世界各国会计界面临的难题,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本文简要介绍和比较中国与美国、英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规定,以期对我国今后完善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有所借鉴。
一、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基本以谨慎性原则为基础。究竟是予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各国在会计处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本文将其简单分为三类:费用化、资本化和有条件资本化,并对其代表国家或组织进行分析。
(一)费用化——美国、加拿大、德国
费用化是在研发支出发生的当期将其全部计入损益,不确认无形资产。其理论依据是研发能否取得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开支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难以判断,从谨慎性出发,应予费用化。
比如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与开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必须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在将来有多种用途的机器设备的成本可以资本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指南要求研究成本在发生时费用化,开发成本仅当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资本化,以前尚未资本化的开发成本即使此后满足资本化的要求也不能恢复;德国法律一般不允许???资产负债表中移后结转研究与开发成本,除非由公司购买第三者的研究与开发的成本以系统的方法计提折旧是强制性的或者公司为将产品投入生产而耗费的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而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度。可见,对于这些主张费用化的国家,对资本化情况的规定是相当苛刻的。
(二)资本化——欧洲共同体、荷兰
资本化是将研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直到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全部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此后予以摊销。其理论依据是研发活动必然会产生某些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并能够获取未来的经济利益,即使某些研发失败也能够为以后的研发积累经验,增加现实价值和企业整体价值。
欧洲共同体就是资本化的典型代表,它要求企业把研究与开发成本依照无形资产的分类列示,允许成员国企业将其递延并确认为资产,一般在五年之内摊销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在附注中解释延期摊销的原因。而荷兰也规定:如果审慎处理,研究与开发成本应该资本化,但应在不超过5年内摊销,然而当这些成本资本化时,与资本化成本相等的公积金应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从欧共体和荷兰的规定可以发现所说的资本化并非简单认为的随意资本化,而是把研发支出依照无形资产分类,将其相应归属某类无形资产并随后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完毕。
(三)有条件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
有条件资本化即把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是一种比较折中、公允的做法,它既避免了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陷,又遵循了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笔者比较赞同此做法,故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39段指出:评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是否具备资产确认条件的首要困难就在于难以确定是否存在以及何时存在能够在将来产生经济利益的可辨认资产,另外就是难以可靠地确定该资产的成本。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确认和初始计量除应遵循无形资产确认和初始计量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遵循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的特别规定。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40段指出: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条件,企业应将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工作;开发阶段指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阶段。同时指出,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存在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故该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对那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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