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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docx

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2016-12-15浏览:分享人:郝笑建手机版 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开放,需要查询的朋友尽快看看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点击进入: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的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内容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在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经纬度等。 2.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测验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三)水库、水电站、农村小水电、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按2016年水利普查确定的规模)应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四)基本信息应在2016年水利普查数据基础上填报。符合报告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五)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到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二、隐患信息 (一)隐患信息内容 隐患信息报告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1.隐患基本信息包括隐患名称、隐患情况、隐患所在工程、隐患级别、隐患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2.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3.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 4.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5.隐患应按水库建设与运行、水电站建设与运行、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水闸建设与运行、泵站建设与运行、堤防建设与运行、引调水建设与运行、灌溉排水工程建设与运行、淤地坝建设与运行、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二)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入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 (三)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四)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五)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隐患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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