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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桥施工企业农民工安全管理探讨
关于路桥施工企业农民工安全管理探讨
【摘 要】路桥施工企业农民工安全管理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路桥企业;农民工;安全管理
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路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逐渐变得愈来愈激烈化,因此,注重安全管理,合理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办,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也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1.路桥企业施工管理中农民工安全工作现状
1.1农民工缺乏专业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随着大批量工程项目的出现,农民工数量也在急速的增长,如今农民工已经成为了桥梁施工企业重要主力军。因桥梁施工行业在近期出现不同程度民工荒,导致企业对于农民工的选择没有余地,大多农民工均为刚走出农村的人们,他们文化程度低、流动性很大、素质相对偏低、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较差自我防护意识等。此外,农民工因后受到其农村自由经济影响,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法规及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较易产生赶进度、图省事和违章蛮干行为,违章行为的频繁发生,给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困难。农民工作为施工工作人员既为事故受害人,也为施工肇事人。
1.2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包工头是个体户,其资金不够充裕。因此,为了节约开支,获得更大利润,投入安全生产时,常常以能不投入就不投入,一定要投入的就尽少投入为原则。放眼望向施工场地,农民工使用的电工手套、安全帽等防护用具大多在达到退休年限基础上,还继续工作。但实际中,安全防护工具在创造年限后,就不具备防护作用。
1.3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
桥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体现在:部分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因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和工期压力,产生出不重视安全生产、淡薄安全法制、心有侥幸、重效益、冒险生产和轻安全等观念。随着接受工程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多,相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力量出现严重配置不足现象,这难以负荷安全生产所需,同时需求和存量差距逐渐增大,没有充分落实安全责任;有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还是采取传统模式,尚未跟上时代步伐,安全生产也是做表面工作,缺乏实际行动;有的施工企业对于劳务分包还存在着以包代管的现象;有的安全生产制度未能及时进行更新,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均不强;施工企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严格,管理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够;施工企业中对农民工轻培训,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太大的劳动强度,经常逼迫农民工加班加点,导致工作中常出现各种问题。
1.4施工途中农民工过分追求效率的实现,忽视了安全性
所谓包工头,是指农民工和其签订口头协议,明确指出做多少工作给多少的人。因此,导致一味追求效率现象的频繁产生。农民工因其自身文化素质低,也就决定了其思考模式,仍旧在为衣食住行不断奔波。施工途中,农民工为了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就会不畏生命危险拼命工作,因而也避免不了违章行为的发生。
1.5农民工队伍的管理问题
农民工主要以劳务形式进入建筑工地,由班组长或包工头组织形成一个个流动队伍,以签订劳务分包进入工地施工,农民工无需任何有效证明均可被聘用直接从事施工作业,而这些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者安全观念淡薄,缺乏对所属民工的必要培训教育,管理无序,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安全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而承建商又未真正将这些农民工纳入其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因此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劳动部门对岗前的培训教育考核也无法得到落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教育培训的对象也多是企业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对这些流动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涉及较少。
2.可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2.1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要设计特定而有效的制度,并将之强制推行。我国的《劳动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政策都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
依法维权,规范劳动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强调,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应作为最基本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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