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教学课件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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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与职业道教学课件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开户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 现金的使用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及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均应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须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库存限额 (一)库存现金限额的概念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的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收入业务的办理要求 1.单位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各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可按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收取现金: (1)单位或职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 (2)收取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 (3)不足转账起点(起点为100元)的小额收入等。 除上述项目可直接收入现金外,其余收款业务原则上都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现金的提取 现金的提取是指开户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手续,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由出纳人员填写“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3.现金收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收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在办理每一笔现金收入前,都必须首先复核现金收款凭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4.现金收入业务的处理程序 (1)复核现金收款凭证,即复核现金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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