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辅修经济法考试复习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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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辅修经济法考试复习要点

会计辅修经济法考试复习要点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或者条件) 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职权限制 5.合伙企业利润分配规则 6.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及其特殊规定 7.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8.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9.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其决议问题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有哪些 11.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1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14.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5.合同有效的要件 16.附条件的合同行为(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7.无代理权合同效力问题(主要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有代理权的情况和理由,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时,该代理行为有效) 18.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可以简化缔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不容对方修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为此,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了特别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20.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21.不安抗辩权问题 22.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23.债务转移承担 24.合同的根本违约及其责任承担(在合同解除的内容中) 25.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其它协调性行为。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纵向,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同的流通环节。) 2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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