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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必由路径
法治化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必由路径 2013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列为政法工作四项重点改革之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提出,有其必然性。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信访条例》第二条对信访明确做出定义: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然而,我国当前的信访活动已经演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各层次的专门信访部门和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主张权益并??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的综合性活动。而不是仅仅存在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政信访。修改前的《信访条例》并没有对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指引性规定。所以修改后的《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而将行政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等区分开来,由此而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含义及现有解决机制改革必要性 (一)涉法涉诉信访含义 研究一项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其概念进行界定,从而建立起逻辑基点。研究和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不例外。但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权威文件对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包含的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按照本文前段的论述及现实工作中的操作可以推断出,所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应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涉及其司法职能、司法活动的信访活动。一般包括申诉和控告两大???。我国公安机关属于特殊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同时其又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涉及其行政行为的信访应不属于涉法涉诉信访范畴,应受《信访条例》的规制,而涉及其司法职能的信访应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不受《信访条例》的规制。 (二)现有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改革必要性 按照信访部门统计的数据,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占到信访总量的70%左右。[1]但是现在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并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规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上下联动的处理机制,还停留在信访人最大限度的扩大影响、争取社会关注度,最后让上级领导签批或亲自过问的方式去解决的层面上,随意性较大。而采取法律途径以控告申诉、启动法律程序方式解决的却寥寥无几。有的信访人甚至采取极端的方式发泄不满,酿成社会悲剧,如不久前的厦门公交纵火案,造成47人死亡34受伤。现实中关注该信访的领导级别越高、社会舆论热度越强、信访人进京赴省积极性越高,信访人的信访问题解决得越快、其诉求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加上现有地方政绩考核机制的“信访一票否决制”,有些地方机关甚至无原则的以高额的金钱去息事宁人,还出现了“截访”和“黑监狱”、“黑保安”非法拘禁信访人的现象,对信访人的态度简单粗暴和所谓“打击”又加深了信访人的仇怨,制造了新的信访点。这样的信访处理机制在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造大量的违反财政政策和办事原则现象的同时,又有鼓励公民诸事皆上访的嫌疑,极大地不利于社会稳定有序,不利于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不少信访人当国家给的钱花完后、各种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又重新走上进京赴省信访道路。这样一来,无疑使涉法涉诉信访的解决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信访人穷尽法外手段得以获得超额法外利益,给走法律途径的信访人以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信访既得重视又得实惠,何乐而不为呢?使得信访数量逐年递增,而申诉案件数量却连年下降。“上访有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局面加剧,极大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危及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对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三、法治化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必由路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当前,我国各项立法日益完备,法律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民间主张权利、维护权利的意愿旺盛。然而,我国疑罪从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还没有融入司法机关办案的各个环节;连续曝光的冤假错案不断刺激着国人敏感的神经;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还任重道远;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和道德素养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还有不小差距;对上不对下的政治体制使人民主人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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