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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31”顶板事故 调 查 报 告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31”顶板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2017年7月31日11时20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东三运输上山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7.4万元。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会同丰城市公安局、监察局、工会、安监局、煤炭局并邀请丰城市检察院成立事故调查组,于2017年8月1日~8月3日对事故展开了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矿井及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曲江公司于1997年动工建设,2003年4月投入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t/a,2009年核定生产能力为81万t/a,去产能核定生产能力为68万t/a,矿井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C3600002011011120103996,安全生产许可证:(赣)MK安许证字[(2015)040],工商营业执照:360981110001188,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彭东升,矿长安全资格证:13036010002084。 全矿现有从业人员2678人,劳动作业组织形式为三班制,每班八小时作业。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东三运输机上山第四节储藏架位置,距皮带头10米,距东三轨道与东三运输机第一联巷12米。 东三运输机上山布置在东三采区中央的B4煤层底板中,围岩岩性为粉砂岩,距B4煤层10米。 该上山于2013年12月由开拓五队施工,坡度为13°,长度为430米,巷道为拱形断面,宽为4.1米,高为3.4米,采用锚杆、锚网、喷浆支护,2014年7月施工到位,安装SD—150型皮带,2014年9月份 7月31日早班运转队周志勇(队长)安排吴细和(组长)、周旭文(死者)、李西华三人到东三运输机上山检查运输机皮带情况,8:40分到达作业地点,发现两处皮带扣出现问题,即停止皮带运行,松开游动车对皮带进行重新打扣连接处理,吴细和和周旭文负责打扣,李西华在皮带尾检修。9点半左右,打好第一个皮带扣,皮带运行一周,再开始打第二个皮带扣,10:50打好扣,周旭文开始紧游动车,恢复皮带运行。在紧游动车过程中发现游动车掉道,于是吴细和拿葫芦来,周旭文将葫芦挂在皮带内侧上帮的支护锚杆上,吴细和帮忙在皮带底下系好游动车,周旭文背靠内帮蹲在皮带上,距葫芦底下0.8m左右,拉动葫芦,吴细和站在人行道靠储藏架一侧现场指挥。周旭文在拉动葫芦吊起游动车时,顶板帮上的锚杆、锚索突然断裂,内侧帮上大约5m2范围,厚度约1m的喷浆壳、锚网及岩石垮下,将在皮带上作业的周旭文压住,吴细和在岩石倒下时迅速躲避,回头发现周旭文被锚网岩石压住,随即大声呼救,附近作业的李西华看到情况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11:28调度室接到救援电话后,立即指令在东三运输机上山皮带尾工作的巷三队班长徐喜荣带领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同时指令在附近作业的综采一队副队长徐家品带人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公司总经理彭东升到达调度室后立即指挥救援。11:35巷三队、综采一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公司保健站值班医生、公司跟班领导付韶辉、安全副总经理张翔、机电副总经理涂振球、安全、生产科室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相继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12:20将周旭文救出,经公司医生现场检查诊断人员已死亡,12:43将死者周旭文运出,救援工作结束。 被埋人员救出后,曲江公司按规定及时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和丰城市煤炭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江公司已停产整顿三天。 8月7日,事故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1.事故直接原因 葫芦挂在支护锚杆上起吊设备,顶板垮冒,造成作业人员埋压致死。 2. 事故间接原因 (1)职工违章作业,违规起吊设备。 (2)矿井隐患排查不力。 (3)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够,自保互保意识不强,有轻安全思想。 3.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曲江公司“7.31”顶板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1.周旭文,曲江公司运转队皮带司机,用葫芦挂在支护锚杆上起吊设备,违章作业,自主保安意识不强,造成顶板垮冒被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吴细和,曲江公司运转队员工,事故现场带班组长,对事故现场顶板存在隐患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安全联保意识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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