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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困境与出路 【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就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出路 一、新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及影响 (一)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介入案件的方式、程序和时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在新的诉讼法中,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和落实,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本次刑诉法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诉讼。现行法律中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律师一般称为法律帮助人,但本次刑诉法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至此,律师在此阶段得以正名。 3、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 新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其所在的职业环境将会有一定的改观,但由于立法者的理念并没有彻底改变,新刑诉法还留有阶级斗争的遗痕,因而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风险依然存在,尚需大家注意。同时,新刑诉法也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有利于今后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困境及成因 (一)存在的困境 中国刑事辩护的状况不如人意,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有待提高。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权利有所改变,但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立法关于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失公正,导致律师们普遍感到从事刑事辩护风险太大,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被某些执法人员当作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合法根据。刑诉法中的规定加重了律师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很大风险。 2、调查取证难。律师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必须占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是否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原则性问题。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现状并不乐观。这一反常现象造成辩护律师的恐慌心理,不敢大胆从事调查取证活动,甚至多数律师接受委托后,干脆不作任何调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降低。 3、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就刑事案件实际状况而言,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的比率并不高,高水平的律师更是不愿参与刑事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 4、限制了辩护人的质证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控诉方可以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即可,使辩护律师无法在法庭上交叉询问证人、鉴定人,只能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进行质证,降低了质证质量,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困境的成因 1、立法方面的原因。之所以说立法是导致我国日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在学生看来,《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导致律师“不敢”参与刑事辩护工作,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又造成律师刑事辩护效果受到严重制约——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产生了负面作用。 2、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在刑事诉讼及其许多相关制度方面的设计和操作,也使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既先天不足,又后天受制。一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根本无法与代表国家、掌握公权的控方相抗衡;二是由于律师没有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律师即使出庭辩护,也不敢认真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3、执业环境方面的原因。在我国律师现阶段的执业环境方面,律师在刑事辩护上也要受到一些比较突出的因素的消极影响,主要包括:一是社会及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错误的传统观念;二是司法机关内部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对律师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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