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初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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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初探

关于立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初探   摘 要 医患关系的产生贯穿于医疗诊治活动过程中,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社会公德心;更离不开法律的公正,支持和保护。其和谐发展,会促进人们身心的健康,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目前医患关系逐步走向恶化 ,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愈演愈烈。社会舆论也有偏向因素,医院管理部门也有缺陷。重要的是医患纠纷的解决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   关键词 立法 医患纠纷 和谐 法制   医生救死扶伤给人以生的希望,可何时起医生这个职业不但不被人们尊敬,反从“白衣天使”到“白狼”,让医患关系呈现紧张的态势。例如,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发生了不幸的事件,一位就诊患者用一把尖刀无情的杀害了一名医生,并导致另外三名医生重伤。同年的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一名女医生又被患者扎伤。纠纷的不断呈现,呼吁着社会要用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问题。   一、医患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   医患关系贯穿于医疗的全过程,医患纠纷的产生是基于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并不一定导致医患纠纷。它是随着医疗事件的发生而出现,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现实中不应该回避和掩盖这对矛盾的客观存在。那么有哪些原因可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呢?   (一)医务工作者本身因素   不得不承认 有部分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欠佳 。少数单位和少数医务工作者中存在着不正之风,如向患者索取财物及服务态度过于生硬、职业道德水平低和歧视患者等;还有部分人员专业技能不够精良,在诊疗过程中存有粗心大意,以至于导致漏诊、误诊、误治情况的发生;有部分医务工作者不愿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交流,不告知患者及家属其相关病情等。这一系列问题都给医患纠纷埋下了祸根。   (二)医学本身因素   医学领域充满着不可预期性和变数,现如今很多疾病的发病机制,致病因素还未完全阐述清楚。再加上患者本身个体差异的存在。面对复杂的患者个体,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医疗技术的运用过程中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即使在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数据显示国内外一致承认的疾病确诊率最高约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间。即任何医院、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过程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的两种可能,医生能治病却不能治百病。   (三) 患方因素   个别患者认为,既然来看病付费了,医生就应该帮患者解除痛苦,治愈疾病。患者对正确的医疗处理和疾病的自然转归规律,一些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一旦遇到病情突然变化和意外的发生,个别患者及家属缺乏心理准备,不能接受这样现实,就误以为医生没有尽力或治疗不当导致的。往往患者的期望值过高,如果达不到预期效果患者便打骂医护人员以平心中怒气。其实在医学世界里真正能治愈的疾患很少,一些疾病最好的结果只是使疾病不再恶化,缓解症状,使之无症状。   人的一生不可能不换任何疾患,那么有些人便把自己假想成患方,一旦出现医患纠纷便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这样一来导致患者不信任医生,医生怕承担责任,医患矛盾会愈演愈烈。   (四)社会因素   媒体网络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精神生活,也提高了人们的维权意识,人们对医疗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最重要的是一些地方的信访办和相关的维稳部门为了息事宁人,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花钱买太平,这就助长了患者在医院大闹就大赔,小闹就小赔,不闹就不赔的预期,同时也催生了一个新的职业—-专业医闹,这让医患纠纷没有法律可依。另外,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不公平,人们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再加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这就使得医患纠纷逐步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五)医疗体制层面问题   体制问题是医疗改革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原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在现今发展的今天,明显存在不合时宜的地方,旧体制改革过程中,就医患关系进行分析时不难发现:不适应时代的旧体制成分,在束缚改革进程的同时,也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隐患——国家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减少,个别医院没有国家资金支持,只能“自生自灭”。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覆盖率太低、国家、政府投入过少,一些人承担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且现行的医疗合作报销程序过于复杂,更有地方相关官员故意刁难,给患者带来诸多不便。不可否认这一系列问题也在激化着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 。   二 、医患纠纷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严格意义纠纷法的缺乏   现如今,我国并没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服务制度和基本医疗制度,更没有严格专门的相关医疗监管机构。与此同时医生的医疗文书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一但遇到了医疗纠纷问题,患方在取证、定性、维权过程中会遭到人为的、或行政的、或司法上的障碍。在无奈之下,也许只能选择暴力解决,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医患双方矛盾激化成为必然。   (二)解决方式的特殊性   现行阶段主要参考法律为《医疗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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