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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 外贸易法

第九章 对外贸易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节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及分类 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或者国家与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称为国际贸易。如果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角度来看,它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就被称为对外贸易。 (一)按照贸易对象的性质 1、货物贸易 2、技术贸易 3、服务贸易 (二)按照贸易对象的移动方向 1、进口贸易 2、出口贸易 3、过境贸易 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和对外贸易法 (一)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就对外贸易而言,通常存在着3种社会关系: ①国际商品交换关系,即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商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②与国际商品交换活动有关的服务关系,如运输、保险、外汇等。这是服务于国际商品交换活动,为保证国际商品交换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在进出口商与其他有关的服务提供者之间形成的关系。 ③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本国的外贸活动实施管理,从而与进出口商和有关的对外贸易的服务提供者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对外贸易法 我国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就是一部规定国家如何实施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入世后,为了更好地符合WTO规则的内容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新的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三)对外贸易法的表现形式 1.国内立法 2.国际间的贸易公约 三、对外贸易政策 (一)对外贸易国家垄断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主、客观环境的影响,我国采取了对外贸易的国家统治政策。从1949年到1978年,国家一直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执行保护贸易的政策,全国对外贸易均由国家指定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1.保护贸易基础上的出口政策 2.保护贸易基础上的进口政策 (二)以改革开放为目标的进出口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外贸体制遵循改革开放的方针开始进行改革。 (三)入世后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走向(2001年至今)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履行入世的承诺,以及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出现了大幅度的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目标已经成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构造有利于经济均衡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在适度内外均衡基础之上高速发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我国对外贸易进行法律管制从建国初就已开始。由于当时的国际条件和国内环境,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范围很小,对外贸易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 1979年对外开放以后,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也主要是通过一些条例或规定对之进行管理。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 并于1994年7月1日起生效。 为了履行中国入世承诺,更充分地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和附则 1.立法目的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以及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 。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目的有如下3个: (1)发展对外贸易 (2)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法》所调整的对外贸易关系包括货物进出口关系、技术进出口关系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关系,也就是说,《对外贸易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附则还从地域角度对其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对外贸易法》。 3.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对外贸易管理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属商务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对外贸易工作。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对外经贸部,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中央一级行政领导机关 。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做好出口商品协调工作,推动和促进进出口企业实行以口岸为中心的按行业联合经营,恢复和加强口岸与内地传统的经济联系,我国于1983年在各大主要口岸建立了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原经贸部的派出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局)是原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管理本地区外经贸事务的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受原外经贸部和同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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