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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章程2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下称学校)于2009年4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报教育部备案,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2009年9月开始招生,2014年通过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5年11月获“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2015年12月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学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理念,坚持“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办学宗旨,践行“自强、乐学、团结、进取”的校风,彰显“厚德、笃学、铸能、思源”的校训,弘扬“崇德乐教、博学善导”的教风和“勤学善思、重技强能”的学风。建立并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教授治学、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将学校建设成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高等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住所、网址
学校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简称重庆能源职院)
(英文):Chongqing Energy College
学校法定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重庆展瑞投资有限公司(独资)
第四条 学校审批单位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部门为重庆市民政局。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校一切办学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评估;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办学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办学目标、规模、层次和形式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和重庆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校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办学形式为:专科层次高等教育、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三章 治理机构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举办方2人、校方领导2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审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二)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和其他副校级干部;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四)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10日前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告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三)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通过。审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5.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6.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与会议决定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纪要存档且由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四)提请董事会审核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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