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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学审美意形态论的质疑
刘锋杰: “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观点之质疑 (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童编教材认为:“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意象—直觉的;从态度看,审美是评价的。”[3]63由于审美的这些特性与意识形态的功利、概念—推理和认识等性质相冲突,因此审美意识形态就是审美与意识形态这样双重性质的复杂组合,从而使得“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它既是无功利的,也是功利的;既是意象—直觉的,也是概念—推理的;既是评价的,也是认识的。简言之,文学既是审美,也是认识—实践”[3]63。童编教材是在一种二元对立中完成了关于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的理论构想。其思路的特点在于:敢于承认二元对立,并没有想方没法来消解这种二元,而是通过审美意识形态这个组合词来较为轻巧地试图建构文学的多重性质的描述,并在这种描述中降低功利的、概念的、认识的对于文学性质界定的作用。因此,落实到文学与政治关系的理解上,这当然也是一种松绑,在为文学争取它曾经失身于政治的那点自由。 不过,这是一种调合论,将对立性质混合而赋予一个事物或现象。从逻辑角度讲,令人怀疑。我认为这样的文学定位不够清晰。忽而审 美,忽而意识形态,到底是审美中有意识形态,还是意识形态中有审美,未能明言。若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文学艺术,它的本体特性到底是审美 的?还是意识形态的?抑或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必须给出明确的一元性的答案。若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点可以成立,文学艺术就属于交叉学科的研究对象而非文艺学的研究对象了。此外,这也没有说清何时何地文学是审美的,何时何地文学是意识形态的,何时何地而具有这两种性质,这两种性质之间是否冲突等问题。其实,在认识到了审美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联之后,但将二者混合,不仅审美失去了独立性,意识形态也失去了独立性。这个理论命题的矛盾处在于它同时应对两方面的理论诉求:一方面是审美的要求者,满足了审美的幻想;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的要求者,满足了意识形态的表达需要。结果,这个理论命题看似丰富了,但从逻辑的层面上看,却自身的内涵显得模模糊糊。 在我们看来,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看似具有极大的理论概括力,也最平衡,兼顾了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双重要求,但仍然没有摆脱“意识形态中心论”。尽管不少主张者有补充说明,强调审美在前,是为重点,但创造这样一个术语,已经将审美带入了意识形态的陷阱,尽管极力抬高审美的独特性,审美本身已经被意识形态所浸染得无法审美了。因为若对审美意识形态加以语义分析的话,毫无疑问,“意识形态”是个词根,这是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创造了审美意识形态的,而非从在审美的基础上创造审美意识形态的。归根到底,这显示文学只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哪怕这一种很另类,仍然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已,属于意识形态形式的范畴之内。这样的看法,没能从根本上区别文学与意识形态的整体特性,给人的印象是:二者间的共同性大于差异性。其实,事实正相反,二者间的差异性大于共同性,正是它们的各自差异性才构成了自身的存在前提。若作为根本性质的差异性没有了,事物的自身存在也就消失了。 从构词的角度看,审美反映就是审美的反映或审美地反映,是一个偏正结构,后者是主词。审美意识形态这个词也相同,审美意识形态也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一种偏正式的表述。因此,它们都是围绕着反映或意识形态来思考文学的。受限的结果,文学的独立性看似在这样的表述中得到了重视,成立了,其实,往深处一想,因为审美是处于附属的、次要的位置上,文学的独立性并没有成立。但我们认为用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双重关联来描述中国现代文论的发生与发展又是切实可行的,因为正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这种对立,使得中国现代文论在其发展中显现了自己的发展轨迹与特色,中国现代文论的经验在这里,中国现代文论的教训在这里,中国现代文论的成就也在这里。 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其实只是概括了两种活动即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活动而成,审美意识形态既不独立地属于审美活动,也不独立地属于意识形态活动,而应当属于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活动的一种交叉状态,用它来描述审美活动或意识形态活动,从逻辑上讲,均是不合适的。说审美活动中有意识形态的影响,只能说是审美的意识形态化,这样的审美活动还是属于审美领域;说意识形态的活动中有审美的影响,只能说是意识形态的审美化,这样的意识形态活动仍然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它们的性质间发生相互交叉的现象,并不影响它们的各自主导特性,不改变它们的各自所属活动领域。审美意识形态是在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活动中,因为跨越了两个领域而恰恰处于中间状态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活动领域,从主要属性角度看,它既不属于审美领域,也不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而是两不相而成第三相。 什么才是审美意识形态所直接描述与反映的对象呢?就我们的理解来说,我们认为完全隶属于意识形态宣传部门的宣传文学,其他如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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